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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二)对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三)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职工通报;(五)定期向河南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六)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第二条 隐患分级分类。安全生产
2、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一)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1.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3、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2.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
4、坏的隐患。(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内部统计事故、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第三条 隐患认定原则。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
5、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一)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1.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2.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1.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2.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3.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三)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1.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
6、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2.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3.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四)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级重大隐患。(五)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1.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
7、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3.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率低于60%的。4.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5.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6.安全培
8、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7.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8.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9.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0.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
9、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六)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1.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6.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七)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
10、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专项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四)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第六条 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立即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
11、落实;(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五)治理的期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七)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第七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对暂时不能处理的,应当制定预控措施,加强管控。事故隐患涉及企业周边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河南公司,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并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周边企
12、业重大危险源涉及本企业的,企业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在周边设置醒目警示标识。第八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河南公司报告。第九条 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
13、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十条 隐患排查的形式与内容。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电力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各个环节,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包括以下并不限于(一)日常排查1.生产人员对设备系统的运行巡回检查;2.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员)的“点检”;3.设备检修维护人员的日常检查;4.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5.领导带队检查。(二)综合性排查以安全生产责任
14、制、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重点要求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三)专业排查1.发电企业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热工、输煤制粉、风机等生产系统的专业性排查;2.涉及的脚手架、临时电源、动火作业、起重起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特殊性作业的专项排查;3.技术监控。(三)季节性排查1.春秋季安全大检查;2.一季度重大危险源评估、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和风电六项反事故措施检查;3.异常天气检查。(四)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1.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2.重要会议(党代会、人大政协“两会”等);3.重要活动(大型运动会、国际国内重大政治和经济活动等)。(五)事故类比排查
15、1.电力系统内外发生与发电企业相关的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2.“两防”(河南公司系统内、外已发生事件的防范)排查。(六)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对标合规性检查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2.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的内容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既要围绕风险管理,重点排查设备设施、装置、作业场所和工艺流程的隐患,也要排查安全生产在人员、体制、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的隐患。第十三条 企业要制定年度隐患排查工作计划,隐患排查计划要和企业年度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和管理活动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使不同类型的隐患排查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有机联系,相互衔
16、接,有序推进。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建立档案,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监督人和治理完成时间。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修理费用、技改费用和科技费用等生产费用计划,隐患治理项目纳入相应的(年、月)项目(检修、技改等)或管理工作计划,确保隐患及时整改。第十六条 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一般隐患按缺陷及时安排消除;设备隐患可以随设备计划检修安排消除的,列入设备检修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第十七条 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度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应列入“问题隐患清单”,针对“问题隐患清单”研究分析深层次管理问题,补
17、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列入“制度措施清单”,通过“两个清单”持续增强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水平。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河南公司对重大事项实施挂牌督办管理。存在以下重大事项的,由河南公司对基层企业挂牌督办。(一)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河南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二)违反集团公司、河南公司重点反事故要求或构成本规定重大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三)河南公司“安全生产1号文” 、“安委会纪要”、“安全生产工作会”、“两防”通知单、“安全风险提示”、“安全风险分析会纪要”等重要管理事项,没有按照要求落实的;(四)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五)河南公司检查发现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设备(设施)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六)基层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风险度大于25%的;(七)集团公司、河南公司已考核问题隐患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八)基层企业未建立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制度的;(九)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项;(十)河南公司认定应挂牌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具体督办程序按照某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制度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