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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大数据与集团公司产业发展运营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更好支撑集团公司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并能促进企业发展,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一般而言,数据资产包含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第三条 数据资产是集团公司的战略核心资产和重要生产要素。数据资产管理要坚持“加强保护、流动共享、价值创造”的基本原则,要将数据作为集团公司提升运营水平、提高发展质量
2、的重要动力,不断提高数据贡献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领导集团公司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决策集团公司数据资产管理重大工作内容和方向,协调和处理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做好人员配备。(三)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组织制定、完善数据资产管理的制度、标准、规则、流程,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四)组织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平台的实施、运营;组织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培训宣贯工作、评价考核
3、工作。(五)监督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要求,确保网络安全与数据资产工作协调一致。第六条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本公司系统(含本部、所属基层企业,下同)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公司系统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做好人员配备。(三)组织制定本公司系统数据资产管理的制度、标准、规则、流程,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四)组织开展本公司系统的数据资产管理平台的实施、运营;组织做好公司系统数据资产管理培训工作。(五)积极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要求,确保网络安全与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协调一致。第七条
4、基层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上级公司有关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各项工作。(二)建立健全本企业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做好人员配备。(三)组织制定本企业数据资产管理的制度、标准、规则、流程,并确保落实到位。(四)积极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要求,确保网络安全与数据资产工作协调一致。第八条 系统各企业网信主管部门作为数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第九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组织协调和全过程管理,
5、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三章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第十条 数据资产管理包括统筹规划、管理实施、稽核检查和资产运营四个主要阶段,贯穿数据采集、存储、应用和销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第十一条 通过建立组织体系、制定管理制度、盘点数据资产、评估数据管理水平、制定数据标准规范对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基础。第十二条 通过数据模型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标准管理、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资产服务应用对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实施,使数据资产可管理、可落地。第十三条 通过标准制定及执行检查、数据质量管理流程检查、灵活配置数据存储策略检查、数据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对数据资产
6、管理工作进行稽核检查,保障数据资产管理实施阶段涉及的各管理内容能有效落地执行。第十四条 加强数据资产运营,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资产内部共享和数据资产运营流通。(一)通过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以更合理的方式管理内部数据和提供数据对外服务。(二)通过数据资产内部共享,消除数据孤岛,构建内部数据共享平台,打通各部门(单位)、各系统的数据,使更多的数据成为资产,应用于数据分析,支撑业务应用,全面动态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三)通过数据资产运营流通,实现数据资产价值的社会化,对外形成数据服务能力,打造数据资产综合运营能力。第十五条 有关数据资产安全管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某集团有限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7、及相关规定。第四章 数据流动与共享第十六条 数据流动与共享坚持“有序流动、一数一源、明确责任、共享交换”的基本原则,实现数据资源采集、存储、调用、共享、交换的全过程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要建立数据流动与共享服务平台,实现数据统一管理、上下传送和共享交换,具备数据采集、存储、调用、共享、交换、评价等功能,各业务信息系统与该平台进行对接。第十八条 加强数据上下传送,基层企业、二级单位、集团总部要按规定大力促进数据流动,特别是基层企业、二级单位要做好数据向上传送工作,实现集团总部、二级单位数据合理汇聚。第十九条 建立共享数据清单,按照“一数一源”原则,明确数据的唯一来源和数据提供部门。清单应及
8、时完善、补充和更新。第二十条 数据提供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来源于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确保业务信息系统正常使用,数据完整准确及时;来源于其它途径的数据,应确保数据可靠。第二十一条 数据使用部门要加强人员教育,确保依法合规使用数据,发生数据泄漏或产生负面影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第一时间告知数据提供部门和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数据使用部门要定期梳理、检查所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完善、调整业务数据,确保业务信息系统与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正常双向数据交换。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按年度对分子公司数据资产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主要从组织设立情况、制度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数据质量情况、数
9、据安全情况等方面开展,评价结果纳入网信考核体系。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数据资产工作突出,为集团公司作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对于组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集团总部、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健全;(二)发生数据丢失、被窃取、被篡改且无法恢复;(三)因使用不当造成数据扩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规定向上级传送数据;(五)数据质量管理不善,发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等现象;(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由数据资产管理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未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提醒、约谈、警示;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应数据资产管理部门应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纳入相关单位绩效考核。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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