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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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桌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桌面系统的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维护的流程,保障桌面系统和整体网络安全,依据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桌面系统是指企业为满足工作需要,为员工和组织配发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其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设备及其配套软件、配件和备品备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管理是指对桌面系统的配置、使用、检查、保养、维护、维修和报废等工作。第四条 桌面系统运行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2、责任人有保护计算机设备物理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应按规定放置、保管、使用和归还计算机设备。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基层企业。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和基层企业。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本企业计算机设备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桌面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企业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为本企业计算机设备价值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设备资产的登记和报废管理。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为计算机设备保管部门,负责计算机设备的规范使用和妥善保管。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设置信息协管人员,协助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本部
3、门的桌面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第三章 设备配发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执行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配置标准(附件1),各级企业应根据实用高效、资源优化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计算机设备配发标准。第十一条 计算机设备配发应履行审批程序,符合配发标准的经申领部门领导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配发,超出配发标准的应提供相关依据。(一)审批程序应至少包括申领人信息、申领设备名称和数量、申领事由、申领人所在部门领导意见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领导意见。(二)超标配发依据包括上级单位文件要求、公司研究决定、签报和其它说明材料等。第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由使用和保管人员持申领手续签字后领用,属于固定资产领用的,需
4、在固定资产登记卡上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为了有效利用计算机设备,挂职、借调、返聘、实习等临时工作员工设备配置需求在现有可用资源中调配,原则上不进行新购。第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台账,将设备名称及型号、使用管理人员、所在部门、保管地点等信息登记入册。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第一节 设备管理第十五条 在使用计算机设备前,应当阅读有关手册,掌握操作规程,确保正确使用设备,避免造成人身和设备损害。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人员应爱护计算机设备,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静电、防震等工作,当工作关系变动时,应将设备及时交回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置计算机设备及其附件。第十七条 设备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更
5、改系统参数、网络接口,合理设置信息系统相关的个人用户名、密码,并定期更换。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设备,不得移除、更换、添加计算机设备部件,不得私自重装或恢复操作系统。第十九条 因计算机设备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软件管理第二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首次领用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初始化设置,统一安装配置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业务管理软件等标准应用软件,使用人员不得自行卸载和变更。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员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程序,不得私自下载、安装、使用未经许可的应用软件以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和应用系统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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