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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管理工作底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编制、管理工作底稿,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
2、关规定,编制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第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地反映和记录评估业务全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决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第七条 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结论明确。工作底稿形式应当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电子或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件。第三章 工作底稿的内容第九条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为规划、安排、控制和管理整个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
3、资料。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第十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二)业务约定书;(三)评估计划及评估业务风险评价记录;(四)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五)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第十一条 操作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 1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 2现场勘查记录; 3函证记录; 4主要或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5与评估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二)收集的评估资料 1市场调查记录; 2历史收益和预测资料;3询价记录;4其他专家鉴定及
4、专业人士报告;5数据分析资料。(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1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2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第十二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应当完整地反映评估业务承接、评估风险评价和控制、评估计划形成等过程;操作类工作底稿应当充分地反映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第十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资料,应当由提供方盖章确认或能够可靠地追索其来源。第十四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复核过程。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工作底稿的类别和顺序,编制索引号和页次,并通过使用交叉索引和备注说明等形式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第
5、五章 工作底稿的管理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将工作底稿分类,与评估报告等一起归入评估业务档案,并由所在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妥善管理。第十七条 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业务档案,评估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扫描为电子介质的业务档案,应当保留原纸质记录。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进行删改或销毁。第二十条 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一)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二)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三)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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