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星宝贝少儿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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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星宝贝星宝贝少儿少儿年金年金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 您有退保的权利.10 您应当特别注意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我们.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0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11.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 您您与我们与我们订立订立的合同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
3、自动垫交 5.5.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5.6 诉讼时效 6.6.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7.7.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8.8.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恢 复复 9.1 效力中止 9.2 效力恢复 10.10.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11.3 欠款扣除 11.4 年龄性别错误 11.5 联系方式变更 11.6 争议处理 12
4、.12. 释义释义 12.1 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2.3 周岁 12.4 有效身份证件 12.5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12.6 现金价值 12.7 毒品 12.8 酒后驾驶 12.9 欠款 12.10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 12.11 利息损失 12.12 净保险费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18年金保险 05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星宝贝星宝贝少儿少儿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复星保德信星宝贝少儿年金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
5、险单上载明。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 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1.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 应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12.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
6、费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12.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10周岁。 1.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十五日的犹豫期,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 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见 12.4) 。自我
7、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条的约定, 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确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
8、.3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2.4.1 高中高中教育教育金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40%向高中教育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2.4.2.4.2 2 大学大学教育金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9、2 2.4.3.4.3 深造深造教育金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100%向深造教育金受益人给付深造教育金。 2 2.4.4.4.4 成家立业金成家立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见 12.5)的120%向成家立业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2.4.5 .4.5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
10、值现金价值(见12.6);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12.7)、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见12.8);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
11、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3.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3 3.1 .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 3.2 .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
12、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欠款(见12.9)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 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 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如垫交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则不
13、予垫交) ,垫交期间结束,本合同效 力中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5.5.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5 5.1 .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14、并书面通知我 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 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15、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5 5.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5 5.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
16、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5.3.5.3.1 1 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申请申请 (1) 保险合同; (2) 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3.5.3.2 2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公安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 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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