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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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行业数据,按照本办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第三条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第四条 监管评级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
2、包括:(一)统一标准,规范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坚持统一、规范、科学,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二)风险导向,差别监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率。(三)扶优限劣,正向激励。对评级优良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政策支持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实施频度、广度和深度更大的监管措施。(四)动态跟踪,适时调整。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持续跟踪、调整、优化分类监管方法,使分类监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实现评级要素的动态可调整。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
3、会)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二章 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内容。(一)公司治理与内控。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有效性的情况。(二)资产管理能力。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以及服务保险保障、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情况。(三)全面风险管理。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
4、情况。(四)交易与运营保障。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交易运营能力建设、信息治理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管理业务支持保障的情况。(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据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报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银保监会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第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特征,确定监管重点,调整评级
5、要素,并于开展当期监管评级工作前以适当方式明确。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监管评级所需数据及其他资料。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公司自评估、银保监会复核评价、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填报数据,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出自评估结果,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情况及相关证明性文档报送银保监会。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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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资产 管理 公司 监管 评级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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