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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2篇【篇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 办学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
2、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第六条 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 5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 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 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 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由林文川、施秋
3、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名 ;首届理事长、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 全体理事半数通过。 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 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编
4、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园长人选;(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
5、改本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并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够二分之一时, 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
6、档保管。第二十二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三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四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园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1、施xx出资人民币 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2、缪xx出资人民币 35万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3、林xx出资人民币 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4
8、、周xx出资人民币 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5、黄xx出资人民币 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三)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 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 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9、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 扣除社会捐助、 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10、束时。第三十六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 用于本园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 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 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九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
11、的变更, 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第四十一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第四十二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第四十四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
12、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20xx年1 月20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小太阳幼儿园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
13、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幼儿园举办者签名:【篇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依法依规办学, 维护举办者、 幼儿园、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幼儿园管理, 促进幼儿园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幼儿园的名称: 揭东区 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的地址是揭东区 。第四条 幼儿园的
14、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 非财政经费、 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活动的民办幼儿园。第五条 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揭东区教育局, 登记机关是揭东区民政局。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镇教育组。第六条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第七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如不要求合理回报的, 则为: 第七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 举办者、 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是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 必须
15、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举办者可以以资金、 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 解幼儿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推荐理事会理事;(三) 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幼儿园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 万元。 出资人 , 出资金额 万元, 占全部出资额的 %; 出资人 , 出资金额 万元, 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十条 幼儿园的办学结构:(一) 办学层次: 幼儿园;(二) 办学形式: 全日制;(三) 办学规模: 审批机关核准的在园生数限 个班, 人。(四) 招生区域: 揭东区 镇及周边地区。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
16、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成员为 5 人。第十二条 幼儿园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3年, 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 理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 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罢免、 增补理事;(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业务活动计划;(三) 筹集办学经费, 审定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幼儿园的合并、 分立、 变更、 终止;(六) 聘任或解聘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九) 制定、 执行和修改幼儿园章程;(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
17、额和工资标准;(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若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则为: 决定是否奖励出资人)(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人、 副理事长 1 人。 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
18、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 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 聘任、 解聘园长;(二) 修改幼儿园的章程;(三)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四) 审核幼儿园预算、 决算;(五)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 合并、 终止;(六) 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
19、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 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幼儿园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 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 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 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四) 法律、 法规和本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设园长, 园长人选由理
20、事会提出, 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并颁发聘任证书。园长的任职资格条件, 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 年龄可适当放宽至男 65 周岁, 女 60 周岁。幼儿园应当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园长, 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聘期不少于三年。第二十三条 园长按照本园章程以及聘任合同依法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拟定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21、;(六) 组织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 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 非中国
22、国内居民的;(七) 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保育、 教育管理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执行国家课程方案,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教材。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 面向全体幼儿, 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 促进幼儿在体、 智、 德、 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八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 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幼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每年为每位幼儿购买校方责任险等保险。第
23、三十条 幼儿园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应当依法于拟发布日 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 准确。幼儿园开展的保育教育活动, 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一致。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一) 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 教学管理制度;(三) 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 考核规定);(四) 学生管理制度;(五) 财务管理制度(含收费、 退费制度);(六) 安全管理制度(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 其他规章制度。第六章 资产、 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一) 举办者个人出资;(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24、四) 利息;(五) 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 资助;(六) 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存续期间, 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必须在银行开设本幼儿园独立账号, 将投入办幼儿园的资产与其他资产分离。 幼儿园存续期间, 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 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五条 本园接收的资助或捐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举办者或园长不得兼任会计。 本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25、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 受赠的财产、 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 登记建账,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幼儿园必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财务年度审计, 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幼儿园接受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年度审核, 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 接受审批机关、 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
26、监督。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在规定的时限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四十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教职工, 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支持、 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 福利待遇, 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 制度, 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第四十
27、三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 扣除社会捐助、 国家资助的资产, 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幼儿园若负有债务, 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 用于幼儿园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第四十五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幼儿园理事会决定, 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本园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
28、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幼儿园发展的, 计入其出资额。(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则为: 第四十五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在幼儿园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 经理事会全体讨论决定, 可以每年从幼儿园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 用于奖励出资人。但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人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幼儿园发展的, 计入其出资额。)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骗取钱财的;(二)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 、 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 情节严重的;(三)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 变
29、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四)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五)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七) 保育教育质量低下,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不得取得回报。(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则为: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奖励出资人:(一)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骗取钱财的;(二)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
30、、 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 情节严重的;(三)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四)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五)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七) 保育教育质量低下,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八)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
31、)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 连续两年未招生;(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五) 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六) 其他事由。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 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审查。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清算, 清理债权债务,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 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 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 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经理事会理事签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生效。 理事会改选及停止时亦同。本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幼儿园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 幼儿园理事会将及时讨论修改。第 届理事会成员签字:理 事 长:副理事长:理 事:举办者(签字):年 月 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