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 第16讲第二节管理规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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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管理规约制度大纲要求:管理规约的概念和功能;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临时管理规约的概念;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临时管理规约的违约责任。2007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契约性文件,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制定并遵守的行为准则。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知识点一:管理规
2、约的概念和功能(轮换考点)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管理规约作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性约定和允诺,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手段,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要求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管理规约是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是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管理规约必须协调单个业主利益与业主整体利益存在的各种矛盾,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存在的分歧。主要承载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明确权利让渡规则。业主通过签署管理
3、规约承诺书,将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权让渡给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据此有权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而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自然及于每位业主,个别业主以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人为由,否认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有悖法理。二是明确业主内部自律规则。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应事先通过管理规约的形式予以明确,以便能够在业主内部形成自我监督机制,凭借多数业主的善意意志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业主一旦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就要将共同财产的管理职能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并将这项授权明确写入管理规约中,要求业主遵守公约,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行为。知识点二:管理
4、规约的主要内容(常考点)根据条例,管理规约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事项。例如:业主使用其专有部分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场地的约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有关规则;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的规则等。(2)业主的共同利益。例如: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得收益的分配;对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3)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鸣放喇叭等。(4)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业主不履行管理规约约定的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在管理规约中,一般还要明确解决争议的办法,如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调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在条例基础上,指导规则进一步明确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1)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4)业
6、主共同利益的维护;(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6)业主应尽的义务;(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知识点三: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常考点)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理解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管理规约对物业使用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管理规约的一项核心内容是规范对物业的使用秩序,而物业使用人基于其物业实际使用者的身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物业的状态,而且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不可避免要直接与物业使用人打交道,因此,客观上需要将物业使用人纳入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2)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新业主)发生法律效力。在物业的转让和继承中,物业的所有
7、权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业主身份的同时,自然成为管理规约约束的对象。通常情况下,管理规约无须物业继受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承诺,就自动地对其产生效力。换句话说,继受人在取得物业时,对已经生效的管理规约存在默示认可,自愿接受管理规约的约束。知识点四:临时管理规约的概念(轮换考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在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之前,由建设单位制定的,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临时性管理规约,称为临时管理规约。(另一种表达)知识点五:临时管理规约制
8、定的主体(轮换考点)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理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是物业的唯一业主,即初始业主,而且建设单位这种“业主”的身份一直延续到物业全部销售完毕,在作为业主共同利益代表者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代行制定有关物业共同管理事项的公共契约,以实现业主的共同利益。知识点六: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时间(轮换考点)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时间为物业销售之前,是因为物业销售交付后,一旦业主人住,就会面临业主之间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使问题。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便于业主提前知晓管理规约的内容,做到从人住一开始
9、就有规可循。无论物业的现售还是预售,建设单位都应预先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知识点七: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临时管理规约相关主体的三项法律义务:1建设单位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权益的义务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但由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与建设单位相比,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专业信息都处于劣势,对于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缺乏主动参与的机会。建设单位从有利自己的动机出发,可能会利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便利,在规约中加入不公正的条款,从而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利益。为了消除临时管理规约中可能存在的有失公平的内容,保障物业买受人的利益,条例对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限制,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
10、的合法权益。2建设单位对临时管理规约的明示和说明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向物业买受人陈述,并就容易导致购房人混淆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以使物业买受人准确理解未来作为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示,应该理解为是以书面的形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确无误的告示。例如:直接将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交与物业买受人,或者以通告的方式,在显眼的地方予以公示。3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义务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建设单位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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