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 第18讲第四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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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大纲要求: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必要性;物业承接查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依据和条件;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和程序;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协议与备案;保护业主权益的相关规定。2010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了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知识点一: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常考点)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
2、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物业管理早期实践中,将物业承接查验混同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较为常见,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物业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再检验,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全面检验,是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知识点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必要
3、性(一)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的需要(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保护业主物权的需要(三)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物业承接查验制度,通过强化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工作中的指导和协助,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知识点三: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指导思想如以下4项:(1)以合同法、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尊重业主的物权,尊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
4、单位的契约自由;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为目标,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2)正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现实,平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的利益;正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缺失的现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中的专业优势。(3)规范建设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建设单位提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质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创造条件。(4)强化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以往物业承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强化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5、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具体详细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指导相关主体在实践中适用实施。知识点四: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和条件(一)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轮换考点)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1)物业买卖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4)物业规划设计方案;(5)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6)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应当约定物业承接查验相关内容的三个契约性文件。(1)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2)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6、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3)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二)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轮换考点)在各地取消综合性验收的大背景下,为保证物业硬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有利条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7个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
7、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知识点五: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和程序(一)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常考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
8、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一)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常考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9、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二)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常考点)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4)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知识点六: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一)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中的义务(轮换考点)为了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做到诚实信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应当履行以下8项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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