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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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物价局对我县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管对象各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二、监管内容(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三、监管方式、措施和程序(一)建立收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
2、监督。(三)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四)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冀价政调20146号)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五)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四、监管处理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
3、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二)对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物价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物价检查所及其执法人员。本制度所称的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物价检查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检查、处理的;(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隐匿或销毁
4、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五)执法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负责人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七)擅自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九)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十一)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十二)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不使用罚没收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十三)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报销票据,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十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五)其
5、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复查、纠正检查所处理不当的案件。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物价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
6、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物价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五、监督检查程序检查所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部门负责人对处理建议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给予暂扣或者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较重行政处理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过错责任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7、,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的执行。物价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 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三) 通报批评;(四)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五) 离岗培训;(六) 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七) 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八) 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九) 其他处理形式。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
8、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三)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12358价格举报接听接访人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利用12358举报处理平台直接检查受理、办理、回复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随机抽取部分价格举报人,通过12358电话进行回访,听
9、取举报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受理阶段、整理分类阶段、办理等过程中对价格举报设定内部办理时限,信息系统在时限过半,时限届满前10日,时限届满前5日等三个时点分别发送提醒信息,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无法在设定时限内办结的,可以向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出,经同意后可以重新设定时限。对于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确需短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信息系统可以设置随时提醒功能,随时向承办人发出提醒。五、监督检查程序通过12358价格举报管理系统设置催促信号或者发出价格举报督办单的方式督促及时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发送价格举报督办单要求说明办理进度情况,应当在
10、3个工作日内填写价格举报督办反馈单对进展情况进行说明。六、监督检查处理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 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三) 通报批评;(四)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五) 离岗培训;(六) 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七) 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八) 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九) 其他处理形式。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
11、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四)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12、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是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采取直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三是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
13、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检查情况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八)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
14、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五、监督检查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12358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乱收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存在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问题的单位,不仅实施经济制裁,还要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六、监督检查处理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15、、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放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为防止和制止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或者市场地位优势,操控市场价格,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应当对市场定价行为
16、予以规范。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
17、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是组织专项检查,采取省局直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重点案件。三是组织定期和定点检查和抽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四)检查与价格违
18、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反所得、罚款、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六)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一、主要内容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19、,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20、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二)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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