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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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三、禁止行为第五条 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署他人姓名。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
2、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六、惩戒第十四条 对经调查确认的学术违规事件,学术规范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本校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惩戒措施: (一)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二)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
3、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三)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惩戒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工作小组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工作小组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作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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