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doc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doc(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更好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与实施(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
2、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纳入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统一加强监督管理;4.负责组织区市相关部门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
3、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5.建立认定信用和惩戒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6.完成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工作职责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1.负责指导、审查、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审查企业上传的电子版
4、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把关;按要求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认定公告发布后,及时收取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并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2.负责对辖区内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辖区内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填报企业年报、火炬统计;就企业更名与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事项、异地搬迁等事项提出初审意见;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联动,及时了解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复核、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负责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被告知企业发生不
5、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进行核实,向市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接受市认定机构委托对辖区内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被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过主管部门提请市认定机构进行处理。(三)中介机构条件和职责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
6、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中介机构职责直接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被公告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对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影响市认定机构认定质量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
7、2部门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四)专家条件和职责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见认定办法附件)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市认定机构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8、,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市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专家职责(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
9、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4.专家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市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二、认定条件根据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技术领域内,
10、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
11、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认定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评审及报备工作,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企业申报的数量分批次组织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 高新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方案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