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续订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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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及退工备案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 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
2、事大厅”在线办理; (2)到市、区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2.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本人: (1)到任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进行就业登记; (2)也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 3.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自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到任意区人社部门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也可按规定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退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注意事项在相关信息系统开发完成之前,经办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手工完成。受理部门区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人力社保热线:12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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