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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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预防、教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本规范所称执法
2、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政、港政、地方海事、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综合运用各类检查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抽查、暗查、路(水)面巡查、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等行政检查方式。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巡查频次。第八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第九条 常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并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巡查对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执法规范,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分工;(二)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
4、三)准备检查登记台帐、执法文书和资料以及交通、取证、通信等执法装备。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第十三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暗查时除外):(一)向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内容、要求、有关权利和义务等;(二)告知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或者资料;(三)就有关问题展开询问,查明情况;(四)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消除;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调查取证,制作现场
5、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照片)等,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五)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归还有关证件、资料,被查船舶应当立即予以放行;(六)查获的各类违法案件,原则上于当日将相关信息整理书面材料或录入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实施以下行为:(一)依法开展检查、检测、勘验、拍照、录音、录像、鉴定、抽样取证等工作;(二)查阅、审核、复制与交通运输活动有关的原始记录、业务台帐、报表、许可证照等资料;(三)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征得同意,事后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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