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 Shangha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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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沪市监规范2020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市局制定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5日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非食品
2、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
3、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制定的与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四)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应当提供食品贮存使用房屋合法证明、现场平面图和工具设备清单。使用房屋合法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五)从事食品运输服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车辆行驶证证明、停车场使用证明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
4、输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冷冻冷藏食品运输的,应当提供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五条(备案办理)备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予以备案,发放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证明(附件3)第六条(经营要求)(一)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临近
5、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
6、存、运输。(四)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在与入库食品货主或运输委托方签定的食品存储、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责任。存储、运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当如实做好跟踪记录。禁止在存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六)食品贮存服务经营者应当
7、采集进入库区的送、提货者的信息(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送、提货证明。鼓励通过建立全程视频监控,掌握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存储动态。(七)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落实运输随车附单制度和随车温度管控制度,并做好随车温度记录。第七条(备案期限和变更、延续)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三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变更和延续备案的,按照首次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八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
8、经营者备案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取得备案证明后的3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存储、运输的食品,建立监管及诚信档案,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未办理备案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以及明知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办理备案,仍为其提供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第九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
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注销)经备案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二)一年内累计三次被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四)严重违反市场秩序、交通运输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的。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建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第十二条(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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