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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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背景及任务来源(一)标准编制背景土壤作为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之一,同时担负着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再生资源的重担。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污染物进入农用地土壤中,土壤重金属污染尤其是农田重金属污染问题已成为阻碍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受污染土壤的修复研究已成为国际上土壤环境科学、污染生态学和环境工程学的学科前沿和重要研究内容,国内外学者提出了物理、化学、生物、农业生态和联合修复等不同修复技术,来应对不同程度或类型的土壤重金属的污染问题。国务院“土十条”在强调要“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2、的同时,明确要“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然而,目前对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后的效果评价标准研究却远远滞后于修复技术本身的研究,特别是采用适用于地方土壤污染特征的修复效果评价体系已成为当今土壤污染修复领域新的热点,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壤环境污染管控的重要环节。污染耕地土壤在修复工程中,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都会发生改变,目标污染物的减少并不完全意味着土壤生态学意义上的清洁和安全。在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后,其修复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修复目标或修复标准,土壤生态功能是否改善,是否可以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这些都需要对修复后的农田土壤进行后续的观察,通过有效的方法对修复效果
3、进行评估,因此,建立一套系统的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修复效果评价标准体系是修复工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的难点,急需专业和系统化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近期,我国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行业标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为全国耕地污染修复项目提供了治理效果评价的原则、方法与范围、评价标准、程序、时段、技术要求及报告编制要点参考。然而该准则站在整个行业的视角,在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土壤环境状况差异性情况下制定的,而江苏省作为经济发展程度高、耕地资源紧缺、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的地区,对于耕地污染修复效果评价标准势必需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此外行业标准尚未规定针对土壤重金属
4、减量修复措施的修复效果评价办法,特别是针对耕地镉污染。因此针对江苏省的典型镉污染耕地亟需制定统一的修复效果评价标准,以满足省政府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发展战略。综上所述,在基于国家行业标准基础上制定符合江苏省省情的地方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直接意义在于为江苏省典型地区重金属镉污染耕地修复及安全利用类项目的验收与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为全国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价提供理论借鉴依据,用于落实“土十条”关于开展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的监督。(二)任务来源2020年7月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的编制任务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5、的通知(苏市监标2020190号)。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为标准编制承担单位。二、主要工作过程(一)预研(2018年10月2019年10月)于2018年10月启动编制工作,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确定起草小组成员,并选定宜兴镉污染耕地修复与治理示范基地3处,开展现场调研。随后,标准起草小组收集了有关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地方形成的规范性手册文件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充分了解了标准化对象和当前的标准化需求。(二)编制(2019年11月2020年10月)2020年7月3日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接到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编制任务(苏市监标20
6、20190号)后,2020年8月份,标准起草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了主要制定原则、制定大纲、人员分工和进度计划;确定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标准框架,共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修复效果评价方法与结论、修复限制要求、评价程序、技术要求及报告编制。随后,起草小组按照第一次会议要求,通过这一系列的资料收集分析、多方调研等工作,结合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问题,认真开展了标准初稿的编制工作,于2020年10月起草小组完成标准初稿。(三)研讨(2020年10月12月)2020年10月12月期间,起草小组成员内部开展了多次研讨,发现标准初稿中存在部分疑问,
7、起草小组成员通过进一步的资料收集和专家咨询,对标准框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修改情况如下:第一阶段,修改标准适用范围,明确针对“以农产品镉减量或耕地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开展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修改术语定义的表述,重新梳理确认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二阶段:修改“修复目标值”主要内容,修改并优化指标。第三阶段:增加“耕地镉污染修复修复目标值的使用”说明;第四阶段:合理调整相关章节顺序。(四)征求意见(2021年1月2月)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拟2020年12月30日起,起草小组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江苏省及其他省市的各高校院所、地勘单位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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