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04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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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04024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服务指南 (详版)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5日 目 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二、 适用范围 三、 事项审查类型 四、 审定依据 五、 受理机构 六、 决定机构 七、 数量限制 八、 申请条件 九、 禁止性要求 十、 申请材料目录 十一、 申请接收 十二、 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 办理方式 十四、 办结时限 十五、 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六、 审批结果 十七、 结果送达 十八、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九、 咨询途径 二十、 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一、 办公地址和时间 二十二、 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二十三、 年检要求 二十四、 注意事项
2、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 项目编码:04024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等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或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适用于本指南。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的通知(信部无1999835号)。 五、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且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已向国际电联履行通知登记程序;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空间无线电台主要特性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其他相关管
4、理规定和标准,且不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六)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申请材料目录 数量要求: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和跨境业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四套,除此之外均为两套材料。(一)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股权结构说明(至自然人或内资企业),股权证明材料的承诺书;申请人基本情况(部委政府机关出具盖章正函、事业单位出具法人证明、企业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5、;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5)或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
6、16); (七)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卫星网络资料申报情况、申请空间电台参数与卫星网络资料对应情况; (八)对于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1.如空间遥感类空间无线电台需提供测绘资质证明,注明测绘类别(如果不是甲级,那么资质材料属地需与公司执照注册地址一致);2.申请卫星业余频段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需提供业余无线电协会和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IARU)的协调材料、操作人员业余无线电业务等级证书、开展业余业务的承诺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卫星发射的同时启用新卫星测控站的,卫星测控站申请材料
7、也需同时提供。测控站申请材料除设立地球站所需的必要材料外,还需包含建站前对选址进行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材料、选址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回复。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后,需将申请材料原件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010-68009200 传真号码:010-68009205 网址: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或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8、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空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
9、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频率使用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和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完成的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以及组织专家开展必要的电磁兼容分析等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许可审查期限内。我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审查工作所需时间。 (四)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其中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5年。执照有效期和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10、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需按照第九条申请材料目录,可以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二条内容执行。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审批结果 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核发频率使用许可证、空间无线电台执照;使用空间无线电台
11、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核发相应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凭受理申请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十九、咨询途径 业务受理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010-68009200 传真号码:010-68009205 网址: 业务咨询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联系电话:0
12、10-68206245 传真号码:010-68206220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如对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业务受理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 业务咨询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 二十二、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第十九条的咨询途径进行电话查询或凭借我部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的唯一标识码登陆我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二十三、
13、年检要求 需年检。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空间无线电台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许可事项和条件。 获得空间无线电台频率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事项和条件开展业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上年度空间无线电台基本运行情况,空间电台各转发器出租出售的具体频段和对应的用户单位名称等有关材料。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
14、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空间无线电台在发射、入轨、在轨测试、漂星、离轨等阶段,卫星操作单位应做好与其他可能受影响的空间无线电台操作单位的信息通报及协调工作,相关操作不得对正常运行的空间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一旦出现有害干扰,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消除。 频率使用期限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空间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资源需按年缴纳频率占用费。空间电台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500元/每兆赫兹(发射) 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附件:1
15、.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流程 2.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常见错误示例 4.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附件2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一)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
16、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七)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八)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九)对于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XXX单位关于设置、使用XXX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 XXXXX。 (正文要点:简要说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情况,包括卫星项目情况、卫星建造情况
17、、卫星设计寿命情况、卫星发射情况、卫星使用业务情况、卫星网路资料协调情况以及卫星测控站、数据接收站情况等) 妥否,请批复。 附件:1、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申请文件 2、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股权结构说明 3、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 4、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5、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6、国无管表1、2、15或167、网络资料申报、国内国际协调、及申请参数与资料关系 8、开展业务资质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或说明 X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 XXXXX。 (正文要点: 1、 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部委政府机关出具盖章
18、正函、事业单位出具法人证明、企业出具公司营业执照; 2、 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拟设置、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情况说明 XXXXX。 (正文要点: 1、 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 2、 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X。 (正文要点: 1、 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 2、 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测控说明和卫星测控站、卫星通信通信关口站、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数据接收站情况; 3、空间电台对应卫星网络资料情况:1)通知资料报送情况;2)国内协调列表(静止轨道卫星需罗列正负三
19、度内国内卫星网络优先级情况)、协调完成函件,及国际协调努力证明材料;3)对于未完成国内协调的,需提供申请卫星及关联典型地球站的详细实际设计参数(卫星收发增益、发送功率、C/N、系统噪声温度,地球站方向图类型、收发增益、口径、发送功率、经纬度等);4)申请各频段对应网络资料参数,包括卫星网络名称、波束名称、频段、方向、业务类型、极化方式、发射增益、天线增益、功率谱密度、发射标识;4、 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 4、 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 5、 运行维护措施。 6、; 7、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XXX(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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