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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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2020年修订版)2020年 9月目 录一、总则- 1 - 1 -(一)编制目的- 1 - 1 -(二)编制依据- 1 - 1 -(三)适用范围- 1 - 1 -(四)工作原则- 1 - 1 -二、组织指挥体系- 2 - 2 -(一)区减灾委员会- 2 - 2 -(二)专家委员会- 2 - 2 -三、灾害救助准备- 3 - 3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3 - 3 -(一)信息报告- 4 - 4 -(二)信息发布- 5 - 5 -五、应急响应- 5 - 5 -(一)I级响应- 5 - 5 -(二)II级响应- 9 - 9 -(三)III 级响应-
2、 11 - 11 -(四)IV级响应- 13 - 13 -(五)启动条件调整- 15 - 15 -(六)响应终止- 15 - 15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5 - 15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5 - 15 -(二)冬春救助- 16 - 16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7 - 17 -七、保障措施- 18 - 18 -(一)资金保障- 18 - 18 -(二)物资保障- 18 - 18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9 - 19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9 - 19 -(五)人力资源保障- 20 - 20 -(六)社会动员保障- 20 - 20 -(七)科技保障- 21 - 2
3、1 -(八)宣传和培训- 21 - 21 -八、附则- 22 - 21 -(一)术语解释- 22 - 22 -(二)预案演练- 22 - 22 -(三)预案管理- 22 - 22 -(四)预案解释- 22 - 22 -(五)预案实施时间- 22 - 22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依据- 1 -(三)适用范围- 1 -(四)工作原则- 1 -二、组织指挥体系- 2 -(一)区减灾委员会- 2 -(二)专家委员会- 2 -三、灾害救助准备- 3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3 -(一) 信息报告- 4 -(二)信息发布- 5 -五、应急响应- 5 -(一)I级响应- 5
4、-(二)II级响应- 9 -(三)III 级响应- 11 -(四)IV级响应- 13 -(五)启动条件调整- 15 -(六)响应终止- 15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5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5 -(二)冬春救助- 16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7 -七、保障措施- 18 -(一)资金保障- 18 -(二)物资保障- 18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9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9 -(五)人力资源保障- 20 -(六)社会动员保障- 20 -(七)科技保障- 21 -(八)宣传和培训- 21 -八、附 则- 21 -(一)术语解释- 22 -(二)预案演练- 22 -(
5、三)预案管理- 22 -(四)预案解释- 22 -(五)预案实施时间- 22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6、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区毗邻市或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
7、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员会组成:主 任: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成 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人武部,区民族宗教侨务局,团区委、区科协,区发展改革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城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海城生态环境局、住建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海
8、洋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二)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成员:区发展改革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建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海洋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各一名业务专家。三、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
9、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一)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减灾委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同时积极向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北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汇报相关情况,并做好申请调拨相
10、关救灾物资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六)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 信息报告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
11、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辖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2.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3.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
12、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委宣传部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
13、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一)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4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
14、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3.响应措施。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落实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
15、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区减灾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要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
16、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区住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区发展改革局发展和改
17、革局、区财政局组织受灾地区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上级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5)海城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协调交警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发展改革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商务和投资和促进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用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交通局负
18、责所辖市政公共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参与组织技术专家提出灾区救援建议,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震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区教育局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7)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19、。海城区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呼吁区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9)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国家规定赴灾区承担重大灾害事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必要时参与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救灾工作。(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
20、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1)死亡7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400户以上、8000间或4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较为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
21、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区减灾委名义派出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
22、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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