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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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 理 程 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 号:AP-83-TM-2018-XX下发日期:2018年XX月XX日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明确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规范通用机场空管安全管理,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据民航局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 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
2、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 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3级通用机场:除 A1、A2 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通用机场空管运行特点,简化或调
3、整本辖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要求。第六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应当为通用机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本场运行情况,提供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建立运行规范和程序,并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第八条 通用机场可以根据运行需求从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引接必要的飞行计划、监视、气象、情报等信息。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九条 通用机场应当加强空管安全
4、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运行条件,提高安全水平。鼓励通用机场建立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申请。第十条 通用机场在明确服务来源的前提下,可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空管相关服务,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通用机场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通用机场仍承担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二章 通用机场空管运行要求第一节 空中交通服务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用机场应当提供机场管制服务:(一)A1级通用机场本场管制范围内有9座以上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或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二)A2级通用机场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
5、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三)通用机场日起降不少于100架次。第十二条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应:(一)明确本场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和运行安全责任;(二)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与本场其他相关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单位、个人明确运行规则;(三)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第十三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可通过固定塔台、塔台指挥车或其他新技术应用的方式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期间,应当至少安排1 名持照管制员值勤。第十五条 持有军航管制员执照申请通用机场民航管制员执照的,可视同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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