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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行政处罚案例汇编l 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晓忠、吴福利)1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徐玉锁)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宋常)2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戴国均)3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3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1号(九润管业、任向东)4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2号(蔡哲民)5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单贵利)5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6号(李冬梅)6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7号(李铁军)6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6号(叶仁敏)7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8号(沈忱)7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6号(余伟业
2、)8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9号(刘国武)9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4号(王宇勤、冯玉露)9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5号(苏建朝)10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7号(邱颖)10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4号(刘敏、刘英、张永宁等)11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5号(刘俊)12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6号(万玉珍、万明)12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1号(金国强)13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2号(徐晓光)14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3号(李广明)147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8号(张恩荣、张云三) 16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9号(刘岳均)167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0号(王国祥
3、)17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1号(薛兵元)17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18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18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192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高伟)207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李贵杰)214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赵国斌等)218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罗尉铭)222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陈海峰)225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赵佳宁)229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张屹)23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
4、闫华、郑宏)239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张江)24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赖伟强)250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丁枢)256云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汪辉)259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杨益伟) 260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胡志勇)263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田志愿)272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4号(胡杨杰)275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李琳)280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李耀)286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徐骏)291浙江证监局行政
5、处罚决定书20177号(罡玉华)294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都小平)298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韩健华)301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李志萍)305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高晗、罗天宇)310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杜勇剑)315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蔡开福) 319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戴志坚) 322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327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莫家元)330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施建洪)333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8号(黄惠
6、芬)338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9号(王廉君)342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346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352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35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36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365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372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375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378l 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文峰股份、文峰集团、陆永敏等)38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益盛药业、张益胜、李铁军等)38
7、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8号(昆明机床、王兴、罗涛)39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3号(成城股份、成清波、徐才江等)39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4号(成城股份、徐才江、黄俊岩等)41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5号(成城股份、成清波、徐才江等)42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7号(穗富投资、易向军、周岭松等)43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2号(九好集团、郭丛军、宋荣生等)44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3号(杜晓芳、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等)45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4号(九贵投资、九卓投资)47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鞍重股份、杨永柱、张宝田等)48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8、38号(嘉寓股份、田家玉、胡满娇等)49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0号(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武予鲁等)51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中国高科、余丽、周伯勤等)517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等)52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3号(方正科技、方正集团、武汉国兴)54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4号(北大医药、政泉控股、北大资源等)55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5号(沈阳机床、刘云侠)56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7号(慧球科技、顾国平、王忠华等)56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8号(慧球科技、鲜言、董文亮等)57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9号(慧球科技、鲜言、温
9、利华等)58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0号(慧球科技、顾国平)59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1号(匹凸匹、鲜言)59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2号(匹凸匹、鲜言)60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3号(匹凸匹、鲜言)60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0号(登云股份、欧洪先、潘炜等)61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6号(宝利国际、周德洪、陈永勤等)62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1号(金英马、滕站、侯丽娟等)63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3号(博元投资、车学东、蒋根福等)64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8号(保千里、庄敏、陈海昌等12名责任人员)66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山东墨龙、张恩荣、张云三等)
10、66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67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69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707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哥仑步等)714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钟安升、郑俊杰等)717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晨龙锯床、丁泽林等)721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太化股份)727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01号(大连控股、代威、周成林)734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准油股份、秦勇等)738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11、定书20174号(新力金融、徐立新等)744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中水渔业、吴湘峰、宗文峰等16人)750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张福赐)761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鸿铭科技、雷霆等8人)767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772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超华科技、梁健锋、王旭东)77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779l 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盛巍)78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0号(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79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1号(唐汉
12、博、王涛)81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9号(鲜言)83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0号(王耀沃)84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7号(李健)85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9号(朱康军)85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7号(马永威、曹勇)86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8号(廖山焱)877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徐留胜)88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7号(周晨)887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0号(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斌)89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90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91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919广东监
13、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骄龙资产、王宇涵)932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刘义君)937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陈广潮、黎杰广、曹靖儒)941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徐秀芝)946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号(徐再聪)949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阮克荣)958l 短线交易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夏咸平)962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曹志新)965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朱亚锋)967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胡书洲)970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屠文斌)
14、97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4号(四川蓝润) 974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976l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1号(冯小树)97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3号(广宏毅)99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2号(林庆义)99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99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1002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敖翔)1006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赵成)1009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张雨晨)1011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白金)101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
15、76号(黄钦来)1015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崔志军)1018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张乔)1020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6号(刘江勇)102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钟湉)1025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杜长江)1028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1030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1033l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郭建兴、张超)1037l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瑞华所、温亭水、秦宝)104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爱建证券、王建辉、
16、彭娟娟等)105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2号(瑞华所、侯立勋、肖捷)105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6号(西南证券、李阳、吕德富等)106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4号(西南证券、童星、朱正贵)107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5号(立信所、王云成、肖常和)108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6号(天元所、史振凯、刘冬等)1088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1号(新时代证券、程天雄、王玮等)109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2号(君信所、高向阳、陈志生)1100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8号(元正评估、吴忠、张成武等)110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0号(东易所、郭立军、陈燕殊)1113行政处罚决定书20
17、1779号(中联评估、鲁杰钢、贠卫华)11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4号(中兴华所、聂捷慧、张学锋等4名责任人员)112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郭晋龙、夏斌)1142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瑞华所、刘涛、孙忠英)1159l 私募机构违规经营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盛世嘉和、金奎、杨洪宇等)116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中大创业)1167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中审华寅、杨敏兰、刘志民)1170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吉林晋吉、张佩宏)1177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2号(广东盈隆汇、何绍成、
18、余毅)1178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紫润投资、李栋坚)1182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新富资本、李先林等)118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运鸿创赢、李风雷等)1189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1194l 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阎克伟)119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新疆成农、王坚能)1201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1号(四川三新、徐健)1204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2号(曹世如)1207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郑明略)1210上海监
19、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3号(周信钢)1213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石亚君)1217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敏丰贸易、周思敏)1220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陈炽昌、林小雅)1223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20174号(华益科技、林晋廉)1226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5号(刘江东)1227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张学阳)1230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藏证监行政处罚2017001号 (马淑芬)123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中汇富、张仲侃、刘劲松)1238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
20、价值、钱文彦、卢冬妮)1242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1248l 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洁)1252l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号(有色中心、陆敏宏)1254l 传播误导性信息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同花顺网络)1260l 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劵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9号(嘉宇实业、彭建平)126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晓忠、吴福利)当事人:刘晓忠,男,1962年2月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吴福利,男,1957年9月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1、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晓忠内幕交易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港)股票、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刘晓忠、吴福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唐山港拟筹划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港实业)优质股权和土地资产,实现唐山港港口主业及其延伸领域经营性资产的整体上市。2015年9月9日,唐山港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22、证券)起草唐山港重组时间进程表。2015年9月14日,国信证券向唐山港发送了唐山港重组时间进程表。2015年9月26日至30日,国信证券在唐港实业尽职调查,起草并修改框架性方案建议书。2015年10月9日,唐港实业在唐山港大厦会议室举行会议,对重组方案进行讨论,同时决定制定进程时间表。唐山港制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进程备忘录(一)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2015年10月13日,唐港实业召开党委会,就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下一步推动整体上市工作的原则,并强调了该工作保密的重要性。唐港实业工会主席吴福利等人参加了会议。2015年10月29日,唐山港决定正式
23、启动重组,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年11月5日,唐山港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6年1月23日,唐山港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的公告。二、刘晓忠内幕交易“唐山港”(1) “刘某珍”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刘某珍为刘晓忠的母亲。“刘某珍”证券账户于2007年4月18日开立于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新华西道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795,交易方式为手机委托,委托电话为刘晓忠手机号码。“刘某珍”证券账户归属于刘晓忠所有。该账户开立后,刘晓忠掌握着该账户银行卡、账户、交易密码,交易决策由刘晓忠负责,且仅由刘晓忠本人具体操作。(2) “刘某珍”证券账户交易“
24、唐山港”情况2015年10月14日9:38:19起,该账户开始大量交易“唐山港”。10月14日,买入18.8万股。10月15日,买入8.2万股。10月19日,买入4.39万股。10月28日卖出1.39万股。10月14日至28日间,累计买入“唐山港”31.39万股,买入金额2,556,661元,卖出1.39万股,卖出金额116,126元;2016年2月17日“唐山港”复牌后,累计卖出29万股,卖出金额2,261,682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该账户剩余“唐山港”1万股。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盈利测算表, 亏损129,601.59元。 (三)“刘某珍”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该账户买入“唐山港”股票的
25、资金为证券账户中的历史沉淀资金,三方存管的建行账户的现金存入和支取均为刘晓忠代办,相关联的农行银行卡的现金存入以及转账主要由刘晓忠办理。(4) “刘某珍”证券账户交易特征1. 买入时点异常2015年10月13日上午9时唐港实业召开党委会,通报了唐山港此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作为党委成员的吴福利参会并知悉该情况。当日17:03:50和19:24:43,刘晓忠和吴福利两次通话。10月14日9:38:19,刘晓忠实际控制的“刘某珍”账户大量买入“唐山港”;10月15日12:25通话1次,当日13:10起刘某珍账户大量买入“唐山港”,买入时点异常。2. 买入意愿强烈“刘某珍”账户仅在2015年10月14日
26、,就买入“唐山港”18.8万股,买入金额1,517,274元。同时,该账户只用10月14、15、19日等3个交易日买入唐山港31.39万股(28日卖出1.39万股),买入金额共计2,443,213元。停牌前一日(10月28日)收盘后,“刘某珍”账户持“唐山港”股票市值占比为48.93%。3. 刘晓忠交易时间与两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刘晓忠与吴福利的关系密切,其二人通讯联络时间、刘晓忠交易时间与吴福利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刘晓忠承认吴福利向其泄露内幕信息。 三、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吴福利与刘晓忠是原同事、多年朋友,一直保持联系,并且同住在一个小区。刘晓忠承认2015年10月13日与吴福利通话,吴福
27、利谈到唐山港下一步要重组。刘晓忠交易“唐山港”行为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且刘晓忠交易时间、与吴福利联络时间、吴福利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刘晓忠承认吴福利向其泄露内幕信息。综上所述,吴福利向刘晓忠泄露了内幕信息。以上事实,有唐山港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错误。2015年10月9日举行的会议,并未决定是否进行重组,并非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第二,吴福利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吴福利并未参与2015年10月9日的会议,其参加的10月13日会议并没有形成重大重组的内幕信
28、息,且早有唐山港将要重组的公开信息。第三,刘晓忠没有进行内幕交易。刘晓忠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特征,刘晓忠购买唐山港股票前已经持续关注该股,与吴福利的联系并没有获取到重组的具体内幕信息。吴福利的女儿是唐山市某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刘晓忠在工作中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吴福利在此期间内给刘晓忠打电话是关注刘晓忠的病情。除了刘晓忠本人自己第二次询问中的自述(承认吴福利向其泄露内幕信息),没有任何证据认定吴福利泄漏内幕信息,而且其后刘晓忠对这个陈述进行了更正,解释其交易的理由与吴福利没有任何关联。我会认为:第一,2015年10月9日唐港实业召开的会议讨论了重组方案、决定制定重组进程表并且在会后向
29、上交所提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进程备忘录(一),内幕信息在该日形成。内幕信息的公开应该在指定平台上,发布主体应该是上市公司。媒体宣传、专家荐股、政策文件等外部信息的传播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公开方式,不等同于内幕信息的公开。因此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二,10月13日唐港实业党委会会议内容提到保留唐港实业、采取混合制,会上就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下一步推动整体上市工作的原则,并强调了该工作保密的重要性。吴福利参加了此次会议,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此,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三,刘晓忠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承认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同时结合刘晓忠交易行为、刘晓
30、忠与吴福利的通话时间、吴福利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可以确认吴福利泄露了内幕信息。第四,刘晓忠与吴福利联系后利用自己母亲证券账户重仓买入“唐山港”,买入时点异常、买入意愿强烈、买入金额所占账户资金比重大,符合内幕交易的一般特征。第五,刘晓忠第二次询问笔录承认了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之后提交的书面说明是对购买“唐山港”的技术分析,未明确推翻之前笔录。刘晓忠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可以采信。第六,事先告知书对吴福利女儿任职情况说明出自刘晓忠笔录,而且吴福利女儿在何处任职,无法否认二人关系密切,不影响刘晓忠内幕交易、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认定。因此,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唐山港拟发行股份及支付
31、现金购买控股股东资产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于2016年1月23日。吴福利参加了2015年10月13日唐港实业党委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2015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刘晓忠通过吴福利获取唐山港资产重组信息,利用“刘某珍”账户交易“唐山港”。刘晓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吴福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
32、一款关于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根据刘晓忠、吴福利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令刘晓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二、对吴福利处以1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33、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徐玉锁)当事人:徐玉锁,男,1965年2月出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远望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徐玉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徐玉锁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徐玉锁及其
34、代理律师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徐玉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内幕交易“远望谷”的情况(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徐玉锁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2014年徐玉锁在新加坡期间了解到国际图书馆市场的龙头企业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2014年8月28日,徐玉锁、远望谷董秘及投资经理与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股东方面进行初步接洽,讨论关于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估值和投资架构。2014年9月11日,双方签署保密协议。2014年10月23日,双方再次会谈,远望谷提出了初步的收购
35、意向,包括估值方法和投资架构,并初步确定1亿欧元的收购价格。2015年1月22日,双方再次进行谈判,一致同意按照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10倍的估值方法和分4期收购的投资架构,由远望谷起草投资意向书。2015年3月18日,双方确认投资意向,并就投资意向书中未确认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3月25日,双方正式签署投资意向书,约定远望谷分4笔收购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100%股权,出资金额不少于95,500,000欧元。2015年3月26日,远望谷发布筹划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2015年5月
36、14日,远望谷发布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复牌交易。远望谷拟出资至少95,500,000欧元分4笔购买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100%股权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9月11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5月14日。远望谷实际控制人徐玉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9月11日。(二)徐玉锁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情况徐玉锁控制并使用“廖某松”账户。其一,“廖某松”
37、账户交易用MAC地址与远望谷提供给徐玉锁使用的办公电脑,以及徐玉锁家中电脑的MAC地址部分重合;账户交易用IP地址与远望谷对外出口的IP地址部分重合。其二,“廖某松”账户与“徐某洋”(徐玉锁之子)证券账户存在大量使用相同IP、MAC地址下单的情况,与“陈某珠”(徐玉锁之妻)证券账户同样存在使用相同IP地址和MAC地址下单的情况。其三,“廖某松”账户仅有的两笔手机委托下单,均由徐玉锁138XXXX1841手机号完成。其四,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廖某松”账户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基本为新加坡,与此期间徐玉锁在美国、新加坡情况吻合;2015年6月“廖某松”账户下单的IP
38、地址归属地与此期间徐玉锁的出差行程相吻合。其五,“廖某松”账户的资金全部直接来源于徐某洋,最终来源于徐玉锁,资金去向为徐玉锁、陈某珠、徐某洋及李某文(陈某珠堂哥的儿媳妇)。其六,廖某松与徐玉锁存在亲戚关系,“廖某松”证券账户开户时所留的电话号码为陈某珠的手机号码,所留地址为远望谷地址。(三)徐玉锁交易“远望谷”及获利情况2015年2月2日,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250,000股,该笔交易下单IP地址为远望谷的对外出口IP地址,下单电脑对应的MAC地址在远望谷提供的公司电脑MAC地址列表中。2015年6月4日,该账户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后,“廖某松”账户涉案期间内幕交
39、易“远望谷”实际获利5,424,463.93元。2、 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短线交易“远望谷”的情况自远望谷2007年8月上市至今,徐玉锁一直是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徐玉锁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于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2次交易“远望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以上事实,有远望谷公告、远望谷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交易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徐玉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买入250,000股“远望谷”的行为,
40、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为5,424,463.93元。同时,徐玉锁为远望谷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2次交易“远望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徐玉锁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远望谷收购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利空信息,无法达到牟利的目的。其二,徐玉锁未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廖某松开立证券账户时远望谷尚未上市交易,徐玉锁办公室、家中电脑并非仅限其一
41、人使用,廖某松、徐某洋、陈某珠等3人证券账户交易用IP和MAC地址关联的情况与本案的认定无关,廖某松使用徐玉锁手机下单买入的股票并非涉案股票,“廖某松”账户部分交易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与徐玉锁行程吻合的情况实属巧合,廖某松向徐某洋借钱炒股的行为与徐玉锁无关。其三,2015年2月2日,徐玉锁乘坐12:30起飞的航班飞往西安出差,当日11点左右“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的行为,系廖某松基于对股票市场的综合判断亲自在徐玉锁办公室进行的操作,有远望谷副总陈某安和廖某松的言证,以及相关订单、发票、笔录为证。其四,“廖某松”账户由其个人自主使用,由于廖某松并非远望谷的持股股东,其对“远望谷”进行短线操作
42、的行为合法。其五,本案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未扣除2015年5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以后的合法收益。针对徐玉锁未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远望谷”股票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基于下述事实和理由,我会不予采纳:其一,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属于利好信息。其二,“廖某松”账户开户时间早于远望谷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本案的认定无关。当事人辩称的徐玉锁办公室、家中电脑并非仅限其一人使用,以及“廖某松”账户的两笔由徐玉锁138XXXX1841手机号下单系廖某松亲自操作的说法,均无客观的证据证明;针对“廖某松”账户部分交易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与徐玉锁行程吻合的情况,当事人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经查,“廖某松”账户2
43、007年4月24日至2012年7月12日累计转入31,750,500元,2007年徐某洋未满18岁,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1990年出生的徐某洋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综上,基于“廖某松”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向、下单用MAC地址和IP地址与徐玉锁的关联程度、手机委托下单记录、资金来源等一系列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徐玉锁控制并使用了“廖某松”账户。其三,当事人辩称2015年2月2日11点左右徐玉锁不在远望谷,“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股票的行为系廖某松操作的说法,相关证人证言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调查日后提供,且当事人提供的订单、发票不能排除徐玉锁2015年2月2日在远望谷办公场所下单交易的可能性,故
44、不予采信。其四,本案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一贯的执法标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24,463.93元,并处以16,273,391.79元罚款;对徐玉锁两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45、,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宋常)当事人:宋常,男,1967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宋常内幕交易“国发股份”、短线交易“京能置业”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宋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4年10月29日,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股份)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三季度财务报告,公司前三季度连续亏损。董事长潘某斌认为,仅靠现有医药、农药等资产实现公司主营业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