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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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宣传手册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的医疗和养老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改善居住环境+房屋保值增值目 录第一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 三、什么是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四、为什么要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是什么?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谁?第二章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主体、标准和时间九、办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程序十、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业主如何交存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一、对代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何规定?十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如何处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四、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第三章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五、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十七、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代修、抢修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手续如何办理?十八、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十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分摊?二十、在哪里可以领到办理业务的表格?第四章 常见问题解答二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计息?二十二、如何查询住宅专项维修
3、资金账户情况?二十三、物业管理费是否包含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十四、如何督促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十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监管制度?二十六、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二十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使用指南第五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流程图二十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流程图二十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流程图第一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概述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二、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
4、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走廊通道、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三、什么是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等
5、。四、为什么要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又称房屋的“养老金”。当房屋保修期满后,维修养护的责任由保修单位转移到房屋产权人身上,在业主分散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在短时间内向业主筹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十分困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为房屋及时得到维修养护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当于房屋的“医疗和养老保险金”,其建立有利于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达到房屋保值增值的目的。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依据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五)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广东省建设厅转发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七)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八)开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谁?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二章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
7、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主体、标准和时间(一) 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存。(二) 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存。(三) 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参照本条款的交存标准,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 开发建设单位在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售出的商品住宅,从竣工交付使
8、用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空置满一周年以上(含一周年)的房屋,应参照本条的第(一)、(二)项规定的交存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可在售出物业时,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向购房人收回已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五)其它住宅小区的业主,经业主大会讨论表决达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的住宅小区,参照本条款第(一)、(二)项的交存标准,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办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程序(一)开发建设单位在
9、房屋销售(预售)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金额,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购房人应当按约定期限内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商品住宅购房人(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或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办理房产证、房屋抵押、房屋产权转让等)前,须持管理机构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代管银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商品住宅购房人(业主)到代管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银行发给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以下简称 登记簿)和由广东省财政
10、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四)商品住宅购房人(业主)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建筑面积在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范围内,则不予办理退回或补交手续。(五)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购房人(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约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当交存标准低于开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第(一)、(二)项的交存标准时,应由购房人(业主)足额交存。当原约定的交存标准超出本实施细则交存标准的,
11、全额存入管理机构所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不予退回购房人(业主)。(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进行约定,不得扩大超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十、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业主如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凭房地产权证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到管理机构申请开户;管理机构开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业主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代管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银行向业主发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登记簿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开平 分行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银行。十一、对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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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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