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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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
2、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
3、、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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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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