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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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总承包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一)承包单位应建立岗前及岗位培训制度。(二)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由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理单位批准。(三)承包单位应报送专业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保证控制措施,须经监理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四)承包单位在施工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结果,应及时报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和确认。(五)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六)监理单位应对所有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单位退出现场。(七)监理单位定期检查承包单位计量设备的使用状况,确保工程质量。(八)监理
2、单位对重点工序、重点部位须派人旁站,并做好记录。(九)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十)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报验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质量要求后予以确认。(十一)监理单位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整改结果。(十二)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在下达暂停令和复工令时,要事先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报告。如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应在24小时以内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十三)施工中发生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有权责令事故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后,监理单位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十四)监理单位要及时提交有关质量事故报告给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并应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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