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税种国家税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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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叶税烟叶税 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 号号 )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 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 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 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
2、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 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4
3、月 28 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链接: 车船税车船税 一、关于节能一、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号)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 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 1。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
4、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 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 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
5、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 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6。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 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 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 享 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
6、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 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申请将 其产品列入目录 ,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 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 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 后 12 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没有异议的, 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
7、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 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 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 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同时提交支撑材料, 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 以确认, 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 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 “纯天然气动力船舶” 字段
8、。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 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 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
9、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 (以下简称新目录 )的节能、新能源 汽车, 自新 目录 公告之日起, 按新 目录 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 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 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8 年 7 月 10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 号)以及财政 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
10、201763 号)同时废止。 政策链接: 二、财政部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财税 201918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 知 (国办发2018114 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 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政策网址: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
11、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号 )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优化市场环境, 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 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 , 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称房地产) 转移、 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
12、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 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 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 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情形。 (六)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应以改制前取 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13、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作为该企业 “取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 部门批准, 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时, 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 (含省级) 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 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 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
14、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 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 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链接: 资源税资源税 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号)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15、2021 年 3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政策链接: 二、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13 号号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 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 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
16、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增值 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从 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第二章 税源管理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 销售包括以下
17、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 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 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
18、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 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 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 可予 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 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 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 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19、(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 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八条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 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 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 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 算的,一并计算缴
20、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 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 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第十条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 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 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
21、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 产品的,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 资源税。 第三章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 资源税纳税 申报表 ,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 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 年 10 月底前将资 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
22、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 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 步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情形 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
23、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三)其他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企业,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法 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 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 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第四章第四章 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
24、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 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 量,重点审核从量计征税目计税单位是否正确,从价计征税目申报单价是否合理,数据有无 缺项等。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 外部信息采集和部门协作等 方式,探索创新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综合治税的新内容、新途径,强化资源税源泉控管。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 记账联和发票领购簿 等记载的信息与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 以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 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 或者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销售量、 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风险问题, 辅导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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