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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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本保险代理合同是 保险代理人与 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以下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平安保险代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文一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2、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
3、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甲方:乙方:日期: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文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
4、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1.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3. 代
5、理人队伍;4.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5. 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7. 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8. 商业秘密;9. 享有著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甲乙双方一致同
6、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为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保险代理关系。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2
7、. 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代理人报告书,告知甲方;3. 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5.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缴交给甲方;6. 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8.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
8、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9. 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第七条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当手
9、段影响客户投保选择;2. 代签名:在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3. 冒名顶替体检: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4.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回佣、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5.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保险合约,放弃甲
10、方任何权利;6.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情况下,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7.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8. 提供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如假证件,假电话,假年龄,虚假投、被保人关系,虚假病历
11、资料、虚假健康资料、虚假财务资料等,或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9.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10.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甲方;11.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12.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13.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14. 滞
12、留、挪用或侵占客户首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溢交保险费、解约金、保全变更退费、保单质押贷款款项等;15.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16. 引诱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17.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18.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19.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名誉;20. 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21.
13、 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22. 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23.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擅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故意散播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论;在甲方职场内与他人争吵,打架或参与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员工、代理人或客户、准客户,与甲方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损害甲方形象;未经甲方许可授权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擅自盗
14、用甲方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24. 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甲方或客户损失;25.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未经甲方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26. 以欺骗、诱导的方式组织客户参加说明会,或在客户邀约行为中客户已经明确拒绝后干扰客户,或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27.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28. 为达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甲方员工、代理人、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29. 恶意破坏公司职场内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项设施,偷窃、盗取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公物;30. 推荐或销售非平安
15、的金融产品;31. 以平安名义销售或推荐非平安产品,包括代理和推荐非平安集团内专业公司所属的产品及产品组合;32. 基本管理办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第八条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缴交保险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乙方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收到后的24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缴交给甲方,否则为滞留保险费。第九条甲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保监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 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各项佣金;2. 在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
16、变更为另一新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发放代理费,但若变更当年度原保险合同的代理费已经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该年度新保险合同的代理费;3. 乙方在从事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发生客户退保并投保新契约(先承保后退保或先退保后承保),且退保与投保新契约符合基本管理办法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契约转换定义的,甲方仅对超出旧契约保费的部分核发代理费;4. 犹豫期内,客户退保导致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被解除,甲方不支付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代理费,若代理费已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并有权从乙方后续月份代理费用中扣除,同时需从乙方相应月份代理费中扣除被解除
17、保险合同的工本费和被保险人体检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5. 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被甲方解除(包括客户提出退保导致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不包括仅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因该保险合同所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退还甲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6. 由于客户未缴交保险费而致保险合同失效,其后由乙方经办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2. 有权依照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3.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参加以激励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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