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之电钻打眼工安全操作规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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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电钻打眼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1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3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4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5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6条 在复
2、合煤层的工作面,不准在夹矸中的打眼。 第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大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 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 8、在自溜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出煤时; 9、抵抗线小于0.5米。 对上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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