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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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 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 门的通知(国发2000 34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 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 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
2、权所需的相关支 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 支持。 (二)保障重点。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 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2 (三)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 相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 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 政策实施期限。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第五五条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界河桥梁(隧道
3、)、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 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五)重要内河水运支出; (六)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 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国务院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第六六条条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用于国家 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 3 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第七七条条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 管理设施、 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是指用于界河桥梁 (隧道) 、 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4、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等建设 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 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第八八条条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据地方 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 投入等情况,对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一定 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含县 道、 乡道、 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 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西藏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第九九条条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 交通
5、网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 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 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客运枢纽等相关支出。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主要采用竞争 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以地方为主体进行实施;综合客运枢 纽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4 第第十十条条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国境国际通航河 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建设、高等级航道及落实国家重大战 略需要的其他内河航道建设等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有助于完 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其中,西江航运干线建设, 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 行。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第
6、十一十一条条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 障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 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 支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 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 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 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 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 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
7、交通运输部根据国 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 5 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 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 下简称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 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年度资金规模、项 目具体补助标准、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 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采用竞争性 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制订竞 争性评审实施方案。以地方为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8、经地 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 审结果给予支持。实施方案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行组织 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各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 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 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区、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 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以奖代补”。 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6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
9、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下列要求加强对车购税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 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 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 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 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 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购税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 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 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纠
10、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 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 问题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 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 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 车购税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加强对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 7 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 任机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车购税资金使
11、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 税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 购税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 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 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
12、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交通 部关于印发的通 知(财建2000994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 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14654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 于的补充通 8 知(财建2016722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 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 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 号)、财政部 交 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 号)同时废止。 附:1.“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 法实施方案 2.“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 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
13、公路实施方案 9 附 1 “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项目法实施方案 一、项目法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 家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交通运输 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 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 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地方申请按程序 进行审批或审核,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综合客运 枢纽、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内河、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 建设等不同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核定拟安排的项目车购税 资金额。 (二)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 通运
14、输部根据年度车购税资金总规模、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 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 建议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审核,提前下达下一年度 资金安排建议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 并下达资金。 (三)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 10 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投资补助标准 (一)综合客运枢纽。 单位:万元/个 项目类别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综合客运枢纽 重大项目总投资的 30%,原则上不超过 1 亿
15、元/个 一般项目500055006000 注:综合客运枢纽一般项目补助额占枢纽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 50%为上限。非一 体化项目补助标准下浮 1500 万元。 (二)国家高速公路。 项目类别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高速公路建安费25%建安费30% 西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0%,新疆南疆 四地州、青海按建安费的70%,新疆其 他地区、贵州、云南、甘肃、四川阿坝 州、甘孜州、凉山州按建安费的50%, 其他西部地区按建安费的35% 注:1.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 50%执行; 2.采用 PPP 模式的新建项目以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 以基准标准的 50%为上限
16、; 3.除西藏自治区外,中央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执行建安费 50%及以上 比例的区域的项目不高于 6000 万元/公里,其他西部地区的项目不高 11 于 5000 万元/公里,东中部地区的项目不高于 4000 万元/公里;不超 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 PPP 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4.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 州、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建安费的 35%标准; 5.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 地区(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南疆四地州、川滇甘涉藏州县、 四川凉山州、 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 分别按核定投资的 40%、
17、 50%、 70%和 90%。 (三)普通国道。 项目类别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特殊困难地区 一级公路 (万元/公里) 120014001600 1800 (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二级公路 (万元/公里) 600700800 9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三级公路 (万元/公里) 240280320 45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四级公路 (万元/公里) 405060 1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桥梁隧道 (元/平方米) 250035004500 5000 (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18、公路灾害防治工程 (万元/公里) (万元/公里) 25303550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 (万元/公里) (万元/公里) 10152030 12 注:1.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路面改造项目 按基准标准的 20%执行;(2)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按同地区高 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一级公路建 安费超过 3000 万/公里,每增加 400 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 10%,最高 上浮 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公里,每增加 150 万/公里,补 助标准上浮 10%,最高上浮 10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500 万/公里,
19、每 增加 100 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 10%,最高上浮 150%;(4)新建单体长 度超过 1000 米的桥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测算车购税资金;(5)东中部 沿边国道(G219、G331)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沿边国道二级、三级公路 (含其中千米以上桥隧)项目基准标准上浮 10%;(6)中央投资补助额度 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 PPP 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 设期出资数; 2.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重建类项目按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加固 类项目按照基准标准的 60%执行。通航河流桥梁防撞改造,按照防撞设施 面积,参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
20、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 60%、80%、 85%和 90%。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 殊困难地区分别按核定投资的 40%、50%、70%和 90%;西藏自治区项目经交 通运输部对其技术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 100%; 3.隧道改造:五类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准标准的 60%执行,四类隧道按 照基准标准的 18%执行。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 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 45%、60%、75%和 90%;西藏自治区项目经复核审查, 按项目总投资的 100%; 13 4.灾害防治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
21、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 过建安费的 45%、60%、75%和 90%;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 查,可按建安费的 45%、60%、75%和 90%补助;西藏自治区项目经复核审 查,按项目总投资的 100%; 5.公路安全提升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 得超过建安费的 45%、60%、75%和 90%;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 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 45%、60%、75%和 90%补助;西藏自治区项目经复 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 100%; 6.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 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 项目建安费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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