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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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1、任务来源: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卫食品20196号),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承担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 31/2011-2012)修订工作。2、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3、主要起草人及任务分工:林 琳、李 妍、秦 宇、曹 辉、施建英、李自芳、张建秋、葛 宇。修订人员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
2、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二)简要起草过程1、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和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接到任务后,查阅了国内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标准修订的时间进度,并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2、2019年8月20日,标准修订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启动会,了解本市工业化豆芽的生产经营情况;明确标准修订人员分工;讨论现有地方标准的企业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及安排下阶段工作。3、2019年8月27日,标准修订工作组前往上海原野蔬菜
3、食品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研,了解主要标准条款执行情况,征求标准修订意见。4、2019年9月3日,标准修订工作组前往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了解外地豆芽企业实际生产及执行标准情况,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的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5、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0日,就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行业内征求意见。6、2020年1月13日,针对行业内提的相关意见,项目组进行讨论并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7、2020年3月19日,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召开标准修订专家讨论会。8、2020年7月16日,参加2020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及修订项目审评会并按
4、照与会委员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原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 31/2011-2012)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2014年4月01日实施。标准的修订严格遵循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卫政法发20108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本规范参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青岛市地方标准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DB3702/T 0902006)、辽宁省地方标准豆芽(DB 21/2036-2012)、天津市地方标准
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 12/0012014)、北京市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 61/00102016)、江苏省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 32/0182018)。三、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CNS 3314-2012 canned bean sprouts 豆芽罐头四、标准的修订原则以确保工业化豆芽安全生产为原则,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修订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标准编制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国家食品生产
6、经营卫生规范的要求,注重标准中各条款的可操作性。从2018年开始,上海市取消了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制度,使该标准成为上海仅存的工业化豆芽生产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业化豆芽产业尚有很大的发展和进步空间,在指导企业执行标准的同时,还应考虑到能引领整个产业的向上发展。因此,通过该标准的修订,结合豆芽生长的自然规律,改进标准文本中不合理的参数,消除行业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潜规则”,促使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引导企业安全生产,真正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标准主要对工业化豆芽生产过程中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原料、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
7、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结合现有工业化豆芽企业生产特点,并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所确定。5、 确定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修改条款共计30项。原文、修改后的条款及相应的修改依据见下表格,未涉及条款未作修改。1.前言原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修改为:本标准代替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 31/2011-2012)。本标准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 31/2011-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框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选址及厂区环境;-修改了厂房和车间;-修改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
8、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修改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修改了附录A; -增加了培训;-删除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依据:按照标准文本修订的实际内容进行修改。2.术语和定义原文:3.1工业化豆芽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每批次豆芽产量不小于50吨,每吨豆芽的生产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2500平方米。修改为:2.1工业化豆芽生产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烫豆、浸豆和预生、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日
9、生产能力不小于50吨,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500平方米。修改依据:结合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修订。3.术语和定义原文:3.2洗豆清洗原料豆,以去除虫蛀、破残、畸型、霉变、发芽、未成熟和小颗粒原料豆的过程。修改为:2.2洗豆用生产用水清洗原料豆,以去除虫蛀、破残、畸型、霉变、发芽、未成熟和小颗粒原料豆和粉尘、沙粒等杂质的过程。修改依据:根据企业调研意见修订。4.术语和定义原文:/修改为:2.3烫豆根据生产工艺需要,用适宜温度的热水短时间杀菌和打破种子硬实的过程。修改依据:根据行业内征求意见及专家讨论进行修订。5. 选址及厂区环境原文:4基本要求应当符合GB 14881
10、的规定,应当设置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工器具清洗场所、洗豆与浸豆车间、机械控温培育车间、机械清洗车间、预冷场所、包装场所、原料仓库和成品冷藏库、检验室等场所。修改为:3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修改依据:参考GB 14881标准规定进行修订。6.厂房和车间原文:/修改为:4.1.1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修改依据:参考GB 14881标准规定进行修订。7.厂房和车间原文:/修改为:4.1.3 应在生产区域的入口设置相应的更衣室和鞋靴消毒池。4.1.4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洗豆、烫豆、浸豆与预生、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原料和成品贮存、工器具清洗、检验等场所
11、,机械控温培育、包装、检验场所应与其他场所有效分离或分隔。修改依据:根据企业调研意见修订。8.厂房和车间原文:5.2 内部建筑结构修改为: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修改依据:参考GB 14881标准规定进行修订。9.设施与设备原文:/修改为:5.1 通用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修改依据:参考GB 14881标准规定进行修订。10.设施与设备原文:5.3.1 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冷藏库,并设有温度监控装置,冷藏温度控制在 2 6 。修改为:5.2 设施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冷藏库,并设有温度监控装置,冷藏温度应在8以下。修改依据:根据
12、行业内征求意见及专家讨论进行修订。11.设施与设备原文:6.4 工业化豆芽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培育箱、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自动或半自动清洗脱壳装置。修改为:5.3 设备工业化豆芽生产的必备设备包括:原料预处理设备、机械控温培育设备、清洗脱壳设备、包装设备、成品检验设备。修改依据: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 32/0182018)修订。12.卫生管理原文:7 卫生管理7.1 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容器、周转箱、工具等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保洁净无污染。残留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规定。7.2 清洁和消毒企
13、业应当制定有效的清洁和消毒计划和程序,以保证豆芽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防止豆芽污染。可根据豆芽及其工艺特点选择清洁和消毒的方法。使用的清洗、消毒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并分别符合GB 14930.1和GB 14930.2。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当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应当对清洁和消毒程序进行记录,如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温度等。7.3 生产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当符合GB 14881规定。修改为:6 卫生管理6.1 通用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6.2 根据豆芽生产工艺的特点,用于豆芽培育的容器、周转箱、工具等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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