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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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末年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自即日起至2021年2月底在全县开展非煤矿山、粉尘涉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岁末年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坚守安全底线,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全力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排查整治
2、重点(一)基础类整治1.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1)是否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是否建立健全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组织责任制考核。(3)是否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2.隐患排查治理。(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3)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记录、台账是否齐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实现闭环管理。3.安全培训与管理。(1)是否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培
3、训记录不健全。(3)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4)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100%持证上岗。(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是否经专门安全培训合格即上岗。4.应急救援体系。(1)是否编制或者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高危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3)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4)是否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5)是否将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职业健康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5.外包管理。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
4、件的单位和个人。6.其他安全管理规定。(1)建设项目是否有效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生产矿山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3)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4)外包工程队伍是否纳入矿山企业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现象。(5)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是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二)非煤矿山1.地下矿山(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相邻的矿山是否存在井巷相互
5、贯通或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错动线以内是否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釆取相应措施。(2)是否落实中毒窒息事故防范措施,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主通风机连续运转,风量满足井下生产要求;是否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满足入井人员配备要求。(3)是否落实火灾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井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周密防范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4)是否落实跑车坠罐事故防范措施,加强主要提升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提升系统相关的防坠器、阻车器、安全门、防过卷防过放缓冲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提
6、升装置机电控制系统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是否有效;是否全面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5)是否落实透水事故防范措施,查清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隐患,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落实超前探放水措施。(6)是否落实坍塌和冒顶片帮事故防范措施,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回采、掘进作业前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工程地质复杂、地压活动频繁的地下矿山,
7、是否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是否按计划及时处理采空区,并健全完善相关台账资料。2.露天矿山(1)是否落实边坡坍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工作帮坡角不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不超过设计高度,严禁“一面墙”开采。(2)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是否建立并实施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是否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是否装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可靠运行。(3)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
8、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3.尾矿库(1)是否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不规范放矿;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2)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局部坝体隆起的情况。(3)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文件规定值,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4)排洪系统是否存在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以及排水井是否存在显著倾斜,有坍塌的迹象。(5)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排放管道进行尾矿、废料或者废水排放。(6)是否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治理各项措施,
9、在用尾矿库是否建设完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能正常有效运行。(二)粉尘涉爆(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0、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三)危险化学品(1)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使用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等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2)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现象。(3)易燃易爆场所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区域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间距以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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