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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名称规范第一条 为科学界定和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第三条 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或居民点名称,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现行的省、市、县、乡镇等;也可使用历史沿袭行政区划名称;(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三)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区片、自然村、片村、巷等名称;(四)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包括桥名、井名、站
2、名、港名等具有指向性功能的名称。第四条 农产品通用名称是有关产品部分名称的统称,指在一定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名称。农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产品的学名、俗名、别名等,也可使用当地历史沿袭名称,但不应导致公众可能对产品本身或产地的误认。原则上,不应在农产品通用名称中添加形状、颜色、风味、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进行登记:(一)产品名称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全国范围内已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二)产品名称与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同,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产地误认的;(三)产品名称已注册为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四)产品名称与已
3、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包含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五)其它可能存在误导公众对产品产地认知的。第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对应关系核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传承和生产实际,保证产品品质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一致性。第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附件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
4、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申请人资格由申请登记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生产地域范围跨县(市、区)的,申请人资格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申请人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不应作为申请人。第四条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监督、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择优选取。第六条 拟作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单位概况;(三)指导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四)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规范用标的控制措施;(五)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六)法人证书复印件。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条件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法人证书;(二)申请人
6、是否具备规范的办公场所和3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质量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加工及营销的能力。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申请人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申请登记产品名称、拟定申请人、拟保护生产地域范围等信息。公示期20日。第九条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文件后,方可按照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该产品登记申请时,
7、应将申请登记产品名称、申请人和拟保护生产地域范围等信息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渠道再次公示,公示范围应能覆盖本省(区、市)辖区并相对固定,便于社会各界关注和查询。公示期10日。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43附件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生产地域范围确定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工作,保证生产地域范围准确、科学,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形成产品特色品质的自然生态环境应一致。若产品特色品质主要取决于产地自然生态环
8、境,生产地域内自然生态环境应基本相同或类似,形成产品特色品质的某个或某些具体自然生态环境因素(气温、光照、土壤、水质等)应一致。不应将自然生态环境差异较大的区域划入该产品生产地域范围。(2) 形成产品特色品质的特定生产方式应一致。若产品特色品质主要取决于产地特定的生产方式,应将采用该特定生产方式的地域确定为产品生产地域。未使用该特定生产方式的地域不应划入。如锡林郭勒奶酪生产方式要求是采用蒙古族传统工艺制法,未采用蒙古族传统工艺制法的地域不应划入产品生产地域范围。(3) 产品实际生产分布和历史人文因素。产品在地域内应有实际生产,且历史人文材料应能说明产品的历史生产年限和声誉基础。历史生产年限不足
9、或计划规划的生产地域不应划入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第三条 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应结合产品品质检测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保证产品特色品质的一致性。第四条 申请人应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基础提出生产地域范围建议,并以最新行政区划图为蓝本,绘制生产地域分布图。第五条 生产地域分布图应准确标示出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和边界线,做到地域完整、边界清晰。地域分布图应界定到所辖乡(镇)或村,边界线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必要时,可加注相关文字说明。第六条 申请人应将生产地域范围建议及生产地域分布图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生产地域范围及生产
10、地域分布图后,应将拟保护生产地域范围与拟申请登记产品名称、拟定申请人等一并进行公示。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并将生产地域分布图作为附件。第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品名称1编号:AGIXXXXXX-XXXX2 公布日期:XXXX-XX-XX3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特色品质、质量安全规定及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1 地域范围
11、主要载明产品所包含的生产地域范围、经纬度和区域边界等。地域范围为县(区)级及以上的,应具体到所包含的乡(镇),相关乡(镇)不是全地域的,应具体到村;地域范围为乡(镇)级及以下的,应具体到村。相关信息应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域范围相一致。2 独特自然生态环境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独特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因子,如独特的光照、温度、湿度、降水、水质、地形地貌、土质等。重点描述产品特色品质形成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联,不应简单罗列自然生态环境条件。3 特定生产方式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特定生产方式,包括主要品种范围、产地要求、生产控制、产后处理等
12、相关技术要求。重点描述产品特色品质形成与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不应简单罗列生产操作技术规程。若为多种细分产品或系列产品且生产方式不一致的,应分别描述每种产品的生产方式。此种情况下,产品生产的原料应来自本技术规范载明的生产地域,且关联一致。如茶叶中的绿茶和红茶。4 产品特色品质主要描述登记产品独特外在感官特征及内在特色品质指标。若为多种细分产品或系列产品且品质特色有较大差异的,应分别描述每种产品的特色品质,并分别进行验证。5 质量安全规定注明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标明执行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编号与名称。6 标志使用规定产品登记后,标志的标注方式与方法,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
13、产经营者标志使用的申请与使用要求,标志的管理与监督等。编号:AGIXXXXXX-XXXX 公布日期:XXXX-XX-XX附加说明1首页表头中的“产品名称”是指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全称,字体为华文中宋,字号为小二。2首页表头中的编号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编写,编号由代号、年份、公告批次和获证产品总排序号四个部分组成,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基本格式为:AGIXXXX XX XXXX获证产品总排序号公告批次年份农产品地理标志英文缩写3首页表头中的公布日期是指发布登记公告的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基本格式为:XXXX (年)- XX(月)- XX(日)。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正文字
14、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正文内标题字体为黑体,字号为四号,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若首页纸面不够,可按本页的页眉和页脚格式增页。申请人在拟定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时,总体框架和版面应按照此编写指南规定的格式排列,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依照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附件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是凭借感官对申请登记产品的色、香、味、形、大小等外在感官特征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申请登记产品仅外在感官特征显著的,应进行外在感官特征鉴
15、评。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特色品质均显著的,可不进行外在感官特征鉴评。第四条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鉴评申请后,省级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评。鉴评以会议形式进行,鉴评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第六条 鉴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技术专长或取得相关专业资质;(二)熟悉申请登记产品情况和典型品质风味特性; (三)能客观、准确、规范地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特性描述;(四)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参加鉴评;(五)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七条 外在感官特征
16、鉴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省级工作机构商申请人确定。鉴评前,申请人应做好鉴评样品、鉴评用具等相关准备工作。第八条 鉴评样品应能代表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内产品的总体感官特征,样品状态能够反映产品的固有特色。第九条 外在感官特征鉴评以文字描述为主,鉴评专家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外在感官特征进行鉴定评价。第十条 鉴评会参加人员包括鉴评专家、申请人、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人员。鉴评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鉴评会应至少包括以下程序:(一)主持人介绍品质鉴评组成员、相关方面人员及要求;(二)鉴评组长主持鉴评:1.鉴评组长介绍鉴评程序及规则;2.申请人介绍待鉴
17、评产品,重点说明外在感官特征;3.鉴评组进行鉴定评价;4.宣布鉴评结论;5.鉴评组成员在鉴评报告上签字确认。(三)主持人对鉴评工作进行小结。第十二条 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鉴评意见与外在感官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的,则为符合。鉴评意见与外在感官特征描述不一致的,则为不符合。对于不符合的或在鉴评过程中认为产品还有其它典型特征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鉴评意见修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鉴评组应客观、准确填写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见附录)。鉴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术语对申请登记产品外在感官特征进行描述,不应使用评价性语言。鉴评报告一式三份,统一由省级工作机构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
18、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审核确认工作。确认时应签署意见,并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鉴评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随申请材料上报,其余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申请人:产品名称: 省级工作机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注意事项1. 报告无省级工作机构公章无效。2. 复印报告未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无效。3. 报告涂改无效。4. 对鉴评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逾期不予
19、受理。5. 未经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同意,鉴评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鉴评报告NO. 共页第页样品名称样品等级、状态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样品数量抽样人员 样品来源鉴评组成员 姓 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签 字鉴评意见:组长签字: 年 月 日省级工作机构确认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 年 月 日注:鉴评报告可附页:附件5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技术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申请登记产品内在特色品质显著的,应进行抽样检测。第三条 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的机构,应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并委托的定点检测机构或同意的检测单位。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按照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抽样工作一般应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完成,也可由检测机构委托相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或产品所在地地市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完成。第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携带抽样单(见附录A)和相关抽样证明。现场抽样过程中,应根据种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采样点应能反映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内的总体品质情况。生产地域范围为县(区)级及以下的
21、,应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生产地域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的,范围内所有县(区)均应布设采样点,且每个县(区)采样点数不少于3个。生产地域为开放式海域、湖泊、滩涂、山川或集中连片的草场、林场的,采样点数应不少于3个。第六条 抽样人员和申请人应对抽取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第七条 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中心,其余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第八条 检测机构抽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品质指标完成检测工作。第九条 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检测结果全部在规定值范围内的,则判定其产品符合要求。检测结果不在规定值范围内的,
22、则判定为产品不符合要求。产品具备其它可量化内在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修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内在品质指标。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产品品质检测报告(见附录B),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随申请材料上报中心,另外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报告负责。申请人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检。检测机构接到异议后,应及时进行复检,并及时将复检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附录A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抽样单NO.: 第 联本栏由抽
23、样人员及申请人填写产品名称样品编号收获(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常温冷冻冷藏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位手机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采样部位样品数量抽样基数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全称联系人手 机抽样单位签署本次抽样符合规定程序及要求,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确认,真实有效,并做如上记录。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申请人签署本次抽样规范有效,上述记录经核实无误。申请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本单一式三份,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附录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编号:产品品质检测报告申请人: 产品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注
24、意事项1.报告无“报告专用章”或检测机构公章无效。2.报告无制表、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3.报告无骑缝章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对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7.未经检测机构同意,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检测机构地址:电话:检测报告NO. 共 页第 页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检测类别登记检测;证后监测;委托检测;其它,注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省级工作机构代为抽样;其它,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人样品来源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样品等级、状态原编号或生产日期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所用主要仪器实验环境条件产品品质检测结论(报告专用章
25、) 年 月 日备注批准: 校核: 制表:检测结果报告书NO. 共 页第 页检测项目、参数规定值实际检测值单项结论检测方法备注:注:“检测结果报告书”可附页。附件6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工作,保证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中,对申请登记产品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第三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现场核查的指导和统筹。第
26、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申请登记产品申请材料初审情况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包括核查的依据、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和人员构成等。第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应按照登记现场核查工作程序(见附录A)进行,包括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通知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提交核查报告等环节。第六条 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具有核查员资质的省级工作机构人员担任。现场核查组应至少由2名以上核查员组成,所在地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不应作为核查组成员。第七条 现场核查应核查申请人资质能力、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特色品质及其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历史人文因素(生产与声誉年限)、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与实施、生产过程
27、档案记录、产品包装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第八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组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分三种:(一)现场核查符合登记条件;(二)现场核查不完全符合登记条件,限期整改;(三)现场核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现场核查不完全符合且要求限期整改的,应由核查组组长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核查员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第九条 核查组在完成第八条的相关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现场核查报告(见附录B)报送省级工作机构。第十条 现场核查符合或经整改符合的,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申请材料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中心。现场核查不符合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的,省级工作机构应终止登
28、记程序,驳回登记申请,并将相关意见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中心在审查或专家评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确认核查的,应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确认核查。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附录A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工作程序一、制定现场核查方案根据核查内容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方案(附录A-2)。二、通知申请人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通知单(附录A-1)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现场核查方案进行核查。(一)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核查组全体人员、申请人、生产经营者代表和地方有关方面人员等
29、。内容包括:1.介绍参会人员;2.介绍核查依据、核查范围、核查对象、核查方法、核查日程等有关工作安排;3.宣读保密承诺;4.确定陪同人员;5.明确注意事项,说明相关问题;6.确定末次会议的安排。(二)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组按核查方案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组内部应及时沟通,汇总分析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现场核查结论,完成登记现场核查报告。(三)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包括核查组全体人员、申请人、生产经营者代表和地方有关方面人员等。内容包括:1.简述核查的总体情况;2.介绍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3.对申请人资质、生产地域范围确定、特色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
30、、历史人文(生产和声誉年限)、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与实施、生产记录档案、产品包装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的有效性评价;4.宣布核查结论,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5.申请人发言;6.现场核查结束。四、提交核查报告核查组在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登记现场核查报告,并随附核查员证书复印件。附录A-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通知单 :你单位报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材料收悉,现定于 年 月 日到 月 日实施现场核查工作,请予以支持和配合。核查组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方案 省级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抄送:所在地、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农
31、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附录A-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方案产品名称申请人核查地点核查日期年 月 日 月 日核查依据核查范围及主要方式:1.核查范围:申请人资质、申请登记产品特色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历史人文(生产和声誉年限)、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与实施、生产记录档案、产品包装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有关情况;2.申请人汇报:听取申请人介绍有关情况;3.实地检查:检查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仓储、营销等有关场所;4.随机访问:随机访问生产者和有关人员,核实产品生产及管理情况;5.查阅文件、记录:查阅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文件制定及执行情况,查阅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出入
32、库、产品销售、培训等记录;6.核查其它需要了解的内容。核查组成员分工姓名工作单位组长组员组员附录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报告申请人: 产品名称: 现场核查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填写说明1.报告由现场核查组填写,核查组成员应为有资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2.报告用语应当规范准确。栏目不得空缺,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填“无”。3.核查组签字应由组长和成员本人签字,其他人不得代签。4.核查组应在完成现场核查相关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现场核查报告(原件)提交省级工作机构。1.现场核查基本情况表类别分工姓名工作单位备注核查组组长成员参加人员核查依据核查范围核
33、查地点保密承诺核查组承诺: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有关规范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核查中可能涉及到的申请人的产品、技术等非公开信息,在未得到法律许可或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2.现场核查客观事实描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生产地域范围及分布情况 三、特色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 四、历史人文因素(生产和声誉年限) 五、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六、生产记录、产品包装与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3.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符合;不完全符合,限期整改;不符合。成员签字:组长签字: 年 月 日限期整改项目描述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限
34、期整改项目符合验收结果 核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附件7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因登记证书持有人、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或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等而提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提出证书变更申请:(一)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登记证书持有人因社团法人注销或事业单位改革等而发生变化的;(三)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扩大的;(四)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缩小的;(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变化的。第四条 登记证书持有
35、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复印件;(三)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名称变更的佐证材料;(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第五条 登记证书持有人因社团法人注销,或事业单位调整而不再存续,或不再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可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规范重新确定拟持有人。第六条 依据本规范第五条确定的拟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二)拟持有人法人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资格确定文
36、件;(四)原证书持有人单位注销或机构改革的佐证材料;(五)原证书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第七条 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扩大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二)扩大地域的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三)拟修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四)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五)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扩大超出原所在地人民政府辖区范围的,在原所在地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的基础上,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和公示。第八条 登记
37、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缩小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二)拟修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三)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四)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第九条 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引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变化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二)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三)拟修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四)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自然生态环境变化是指区域内自然环境或生态环境发生的中长期变化,特殊年份气候异常导致的变化不必提出变更申请。第
38、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并提出初审意见。本规范第三条第(三)、(四)条款的变更申请,应进行现场核查。第三条第(一)、(二)、(五)条款的变更申请,若有必要,应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将变更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中心应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本规范第三条第(三)、(四)、(五)条款的变更申请,应组织
39、专家评审。第十二条 经中心审查和专家评审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部做出登记证书变更决定并公告,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本程序第三条第(五)条款的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查和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心公布变更后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心审查意见为不符合变更条件或专家评审不通过的,由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变更申请 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制填报说明1.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的一至五项,保证所填写和提供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于信息提供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的一切责任。2.第六项以后为审核办理项,由各级工作机构和有关人员填写。3.申请书正反打印。4.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允许更改。5.申请书所选“”内打“”。一、证书信息产品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持有人二、申请人信息全称 地址法人代表手机邮箱三、申请变更类别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登记证书持有人 生产地域范围扩大 生产地域范围缩小 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引起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变化 四、变更内容(可附文件)变更前变更后五、变更原因六、县级工作机构审核确认(适用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