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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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 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平安治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标准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效劳,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本身权益应当
2、恪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照公平、公正、及时的原那么,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催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损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视治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
3、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舞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恪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心,严格恪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标准、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标准、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施行医疗质量平安治理制度,设
4、置医疗效劳质量监控部门或者装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标准化治理,优化效劳流程,提高效劳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治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治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才能相习惯的医疗技术效劳,保障临床应用平安,降低医疗风险;采纳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平安有效、符合伦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
5、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施行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获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受权的负责人批准,能够立即施行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早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备突发风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
6、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材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完毕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藏匿、消灭或者抢夺病历材料。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别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材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材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效劳,并在复制的病历材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材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材料,能够收
7、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材料。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征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展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征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治理部门或者装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明显位置公布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程序和联络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征询。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催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平安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平安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平安信息,针
8、对发觉的风险制定防备措施。第二十条患者应当恪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能够通过以下途径处理:(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以下事项:(一)处理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材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
9、历材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材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展。封存的病历材料能够是原件,也能够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展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材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处理,或者患者在病历材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处理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能够自行启封。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展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
10、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历的检验机构进展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展封存保存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处理,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处理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能够自行启封。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展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能够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回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展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妨碍对死因断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
11、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资历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医患双方能够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严重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纠纷。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平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12、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背治安治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妨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展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那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照,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舞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处理。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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