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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危险作业场所。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外协施工及协作单位。2.2需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作业许可票证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办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票,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护工作,作业人员对工具和环境的检查,清除危险物品,相应等级作业票由相关领导现场确认后审批。2.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危险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2.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
2、道;进入专用贮料池、库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清理等。2.2.3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2.2.4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2.2.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2.2.6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的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2.2.7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2.2.8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2.2.9预热器清堵作业:在水泥熟料生产中造成预热器结块堵料进行清理的作业。2.2.10篦冷机清大块作业:在水泥熟料生产中造成篦冷
3、机结大块进行清理的作业。2.2.11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在熟料、水泥生产中造成筒型库中结块进行清理的作业。2.2.12交叉作业: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的交叉作业。2.2.13高温作业: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2.2.14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3 职责3.1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处,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3.2相关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4 工作程序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
4、业许可证。4.1.1申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程序。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4.1.12危险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安全处或相关部门/单位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4.1.2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内容4.1.2.1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4.1.2.4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4.1.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
5、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4.2动火作业4.2.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安全处或相关部门/单位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2.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4.2.2.l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4.2.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
6、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4.2.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2.2.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4.2.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4.2.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4.2.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应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热饭等。4.2.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
7、施。用火证一律由生产安全处或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4.2.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等出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4.2.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4.2.6.l特殊动火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4.2.6.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4.2.6.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2.6.4凡全公司、一个单位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
8、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4.2.6.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4.2.6.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4.2.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4.2.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4.2.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4.2.9.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
9、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4.2.9.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4.2.9.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
10、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2.9.4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2.9.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4.2.9.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宁批准动火。4.
11、2.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4.2.10.1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领导批准。4.2.10.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4.2.10.3特殊动火由生产安全处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4.2.11动火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4.2.11.l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4.2.11.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人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4.2.11.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
12、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2.11.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4.2.11.5遇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3.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采取通风、防转等安全防范措施(气、液体管道必须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作安全防护措施,与相连接的设备、管线进行有效的隔开,与相关检修设备的电源(包括进出口传动
13、设备)进行断电,并并进行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经单位负责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4.3.3特殊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危险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作业需使用防爆工具,佩戴的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4.3.4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4.3.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4.3.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
14、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4.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4.3.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4.3.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门。4.4破土作业4.4.1破土作业的范围4.4.1.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4.4.1.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4.4.1.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4.4.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危险作业许可
15、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4.4.3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必须经生产安全处审查批准。4.4.4破土作业单位办理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4.4.5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破土批准单位、部门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4.5临时用电作业4.5.1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4.5.2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4.5.3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
16、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4.5.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柜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4.5.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4.5.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符合“一机一箱一漏一闸”安全规定,以防止触电事故。4.6高处作业4.6.1高处作业的定义4.6.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4.6.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4.6.1.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
17、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4.6.1.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4.6.2高处作业的分级4.6.2.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6.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6.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6.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6.3高处作业的分类4.6
18、.3.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作业为强风高处作业。4.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为异温高处作业。4.6.3.3在降雪时进行的作业为雪天高处作业。4.6.3.4在降雨时进行的作业为雨天高处作业。4.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作业为夜间高处作业。4.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带电高处作业。4.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悬空高处作业。4.6.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4.6.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单位负责安全的部门办理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4.6.4.2登高危险作
19、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6.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4.6.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作业。4.6.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4.6.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6.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4.6.5.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危
20、险作业许可证内。4.6.5.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4.6.5.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4.6.5.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4.6.5.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6.5.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
21、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6.5.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4.7起重吊装作业4.7.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单位负责安全的部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4.7.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4.7.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4.7.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
22、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7.5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4.7.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机动处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7.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4.7.8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4.7.9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4.7.10外协作业时,应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按相关内容执行。4.7
23、.11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4.7.12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4.8抽堵盲板作业4.8.1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单位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4.8.2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终审,由项目检修负责人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实施。4.8.3各
24、厂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4.8.4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厂安全员或检修项目负责人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厂安全员存档。4.8.5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4.8.6检修项目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4.8.7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4.8.8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25、4.8.9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4.9断路作业4.9.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危险作业许可证。4.9.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危险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4.9.3断路危险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断路危险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4.9.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危险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4.9.5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
26、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4.9.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项目单位负责人,恢复交通。4.9.7断路作业应按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4.9.8在断路危险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危险作业许可证。4.10预热器清堵作业4.10.1作业前必须办理预热器清堵危险作业许可证。4.10.2应由预热器清堵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科室负责人初审,单位领导终审,作业项目负责人持危险作业许可证安排实施。4.10.3在清堵作业中,
27、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4.10.4外协作业时,应按照安全环保协议书相关内容执行。4.10.5预热器清堵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相应的作业工具,确保安全使用。4.10.6清堵作业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控;同时篦冷机、斜拉链及地坑内禁止人员作业,防止生料粉涌入伤人。同时与中控联系确认好,维持系统负压,关闭空气炮进气阀门并切断电源,并将空气炮内部气源排空,挂“禁止操作”警示牌。4.10.7作业期间必须遵循由下而上的原则,严禁多孔上下同时清料;用高压气体清料时,必须保证清料管穿透料层,防止喷料,专人控制高压气体阀门;清堵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应侧身对着清料孔,防止垮料
28、、喷料造成人员烫伤。4.10.8使用高压水枪清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要领;清料过程中现场各层平台及预热器四周要设置警戒范围,防止生料粉喷出伤人,对生料粉喷出可能触及的电缆和设备要采取防护措施。4.10.9高压水枪使用中应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专人折捏住清料管后端皮管,清理现场无关作业人员,安排专人指挥作业,侧身接近清料口,高压水枪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防止伤人事故的发生。4.10.10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统一协调、指挥,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4.11篦冷机清大块作业4.11.1作业前必须办理篦冷机清大块危险作业许可证。4.11.2篦冷机清大块
29、危险作业许可证应由作业科室负责人初审,单位领导终审,作业项目负责人持危险作业许可证安排实施。4.11.3在清大块作业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4.11.4外协作业时,应按照安全环保协议书相关内容执行。4.11.5人工清理篦冷机“大块”时,必须停止使用空气炮,维持好窑头负压。4.11.6人工进入篦冷机内清理作业前必须停下与篦冷机有关的所有设备:窑、冷却机、破碎机、空气炮等,将预热器翻板阀锁死,并对相应开关、阀门上锁并挂警示牌。4.11.7入篦冷机检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预热器翻板阀,并禁止转窑,挂好“禁止
30、合闸”警示牌;4.11.8进入篦冷机内必须使用安全照明,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4.11.9人工进入篦冷机内清理作业时,必须检查窑口有无悬浮易脱落的窑皮或窑砖,如有必须清除下来后再进行清理作业。4.11.10篦冷机清烧结料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与中控联系好保持系统负压,防止正压热气流回喷;当破碎机未被卡死时,作业人员在处理大块烧结料时要防止飞溅的物料伤人。4.11.11一次进入篦冷机内清理烧结料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4.11.12篦冷机内如温度过高,必须采取通风等安全措施;工作人员要分组轮换作业,现场配备防暑降温药品。4.12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4.12.1作业前必须办
31、理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危险作业许可证。4.12.2应由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负责人初审,单位领导终审,作业项目负责人持危险作业许可证安排实施。4.12.3在清库作业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4.12.4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4.12.5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4.12.6清库作业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4.12.7清库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在夜间和在大风、雨、雪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清库;应在清库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必须关闭库顶所有进料设
32、备及闸板,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及充气设备,禁止进料和放料。4.12.8清库前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并须将空气炮供气罐内的压缩空气排空,同时应关闭空气炮的操作箱,并挂“禁止操作”警示4.12.9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清理原煤、煤粉储存库时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4.13交叉作业4.13.1术语和定义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包括立体交叉作业和平面交叉作业。 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作业。主
33、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4.13.2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联络不畅;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机械设备复杂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等。4.13.3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区域联
34、保协议(附后),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通过区域联保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4.13.4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4.13.4.1同一区域内各施工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4.13.4.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
35、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4.13.4.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向对方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4.13.4.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四不伤害”。4.13.4.5交叉作业双方施工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施工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施
36、工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施工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4.13.5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4.13.5.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施工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4.13.5.2爆破作业区内多单位、多部门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邻近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被干扰方应积极配合做好人员撤离、设备防护等工
37、作,在被干扰方未做好防护措施前,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并在爆破前30分进行口头通知,确认人员和设备撤离完成;确定爆破指挥人员、爆破警戒范围和人员、爆破时间。爆破时应尽量采用松动爆破,特殊部位应采用覆盖或拉网,防范飞石伤人毁物。4.13.5.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瞭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
38、、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4.13.5.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4.13.5.5各方应自觉保障施工道
39、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车辆进入施工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4.13.5.6同一区域内的施工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施工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13.5.7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材料
40、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4.14高温作业4.14.1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4.14.2术语 4.14.2.1高温: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4.14.2.2高温作业:职
41、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4.14.2.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4.14.2.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4.14.3作业管理 4.14.3.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14.2.2厂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
42、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4.14.2.3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4.14.2.4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4.14.2.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4.14.2.6隔热4.14.2.6.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
43、、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4.14.2.6.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4.14.2.6.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4.14.2.6.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4.14.2.7通风4.14.2.7.1自然通风4.14.2.7.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4.14.2.7.1.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
44、顶。4.14.2.7.1.3高温生产单位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4.14.2.7.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4.14.2.7.2机械通风: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4.14.2.8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4.14.2.9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
45、标准。4.14.2.10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4.14.2.10.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4.14.2.10.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4.14.2.10.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14.2.10.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4.14.2.11暑季作息时间4.14.2.11.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14.2.11.2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4.14.2.12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
46、休息场所。4.14.2.13个人防护4.14.2.13.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4.14.2.13.2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4.14.4健康管理 4.14.4.1健康检查4.14.4.1.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4.14.4.1.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
47、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4.14.4.1.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4.14.4.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4.14.4.3公司委托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4.14.4.4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4.14.5职业卫生教育4.14.5.1就业前教育4.14.5.1.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4.14.5.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4.14.5.1.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4.14.5.2就业中教育4.14.5.2.1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4.14.5.2.2 教育内容包括:4.14.5.2.2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4.14.5.2.2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