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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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导语:首都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修改,大家快过来看一看啊!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2、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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