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继电保护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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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继电保护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1.1 在一次系统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继电保护的适应性,避免出现特殊接线方式造成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难度的增加,为继电保护安全可靠运行创造良好条件。1.2 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发电、输电、配电及重要用电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1.3 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同意。保护选型应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可靠、质量优良的产品。1.4 电力系统重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应采用双重化配置。双重化配置的继电保护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4.1 依照双重化原则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含
2、有完整的主、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宜采用主、后一体的保护装置。1.4.2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备的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220kV电压等级线路、变压器、高压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滤波器等设备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除终端负荷变电站外,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的母线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1.4.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及就地判别装置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1.4.4 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变压器组应按双重化原则配置微机保护(非电量保护
3、除外);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压器保护宜采用双重化配置。1.4.5 两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交流电压宜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叠,避免死区。1.4.6 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且纹波系数应满足不大于2%的要求。1.4.7 有关断路器的选型应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220kV及以上断路器必须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两套保护装置的跳闸回路应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分别一一对应。1.4.8 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电气联系。与其他保护、设备(如通道、失灵保护、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配
4、合的回路应遵循相互独立且相互对应的原则,防止因交叉停用导致保护功能的缺失。1.4.9 采用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应安装在各自保护柜内,并应充分考虑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1.5 智能变电站的保护设计应遵循相关标准、规程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1.6 继电保护设计与选型时须注意以下问题:1.6.1 保护装置直流空气开关、交流空气开关应与上一级开关及总路空气开关保持级差关系,防止由于下一级电源故障时,扩大失电元件范围。1.6.2 继电保护及相关设备的端子排,宜按照功能进行分区、分段布置,正、负电源之间、跳(合)闸引出线之间以及跳(合)闸引出线与正电源之间、交流电源与直流回路之间等应至少采用一个空端子隔
5、开。1.6.3 应根据系统短路容量合理选择电流互感器的容量、变比和特性,满足保护装置整定配合和可靠性的要求。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1.6.4 差动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相关特性宜一致。宜优先采用TPY级,互感器在短路暂态过程中误差应不超过规定值。1.6.5 应充分考虑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实无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启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1.6.6 双母线接线变电站的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除跳母联、分段的支路外,应经复合电压闭锁。1.6.7 变压器、电抗器宜配置单套非电量保护,应同
6、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未采用就地跳闸方式的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当变压器、电抗器采用就地跳闸方式时,应向监控系统发送动作信号。1.6.8 非电量保护及动作后不能随故障消失而立即返回的保护(只能靠手动复位或延时返回)不应启动失灵保护。1.6.9 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低压侧并联电抗器和电容器、站用变压器的保护配置与设计,应与一次系统相适应,防止电抗器和电容器故障造成主变压器的跳闸。1.6.10 线路纵联保护应优先采用光纤通道。双回线路采用同型号纵联保护,或线路纵联保护采用双重化配置
7、时,在回路设计和调试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护通道交叉使用。分相电流差动保护应采用同一路由收发、往返延时一致的通道。1.6.11 220kV及以上电气模拟量必须接入故障录波器,发电厂发电机、变压器不仅录取各侧的电压、电流,还应录取公共绕组电流、中性点零序电流和中性点零序电压。所有保护出口信息、通道收发信情况及开关分合位情况等变位信息应全部接入故障录波器。1.6.12 对闭锁式纵联保护,“其他保护停信”回路应直接接入保护装置,而不应接入收发信机。1.6.1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保护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零序功率方向元件的电压死区导致零序功率方向纵联保护拒动。1.6.14 发电厂升压站
8、监控系统的电源、断路器控制回路及保护装置电源,应取自升压站配置的独立蓄电池组。1.6.15 发电机-变压器组的阻抗保护须经电流元件(如电流突变量、负序电流等)启动,在发生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以及切换过程中交流或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时,阻抗保护应具有防止误动措施。1.6.16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宜将基波零序过电压保护与三次谐波电压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过电压保护投跳闸。1.6.17 采用零序电压原理的发电机匝间保护应设有负序功率方向闭锁元件。1.6.18 并网发电厂均应制定完备的发电机带励磁失步振荡故障的应急措施,3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应配置失步保护,在进行发电机失步
9、保护整定计算和校验工作时应能正确区分失步振荡中心所处的位置,在机组进入失步工况时根据不同工况选择不同延时的解列方式,并保证断路器断开时的电流不超过断路器允许开断电流。1.6.19 发电机的失磁保护应使用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的、具备复合判据的方案。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磁保护的整定范围和低励限制特性,防止发电机进相运行时发生误动作。1.6.20 3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应配置起、停机保护及断路器断口闪络保护。1.6.21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1.6.22 发电厂的辅机设备及其电源在外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有一定的抵御事故能力,以保证发电机在外部系
10、统故障情况下的持续运行。1.7 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应注意以下问题:1.7.1 装设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11)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2011)规定;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1.7.2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及回路,必须且只能有一个接地点。当差动保护的各组电流回路之间因没有电气联系而选择在开关场就地接地时,须考虑由于开关场发生接地短路故障,将不同接地点之间的地电位差引至保护装置后所带来的影响。来自同一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三相电流线及其中性线必须置于同一根二次电缆。1.7.3 公用
11、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只允许在控制室内有一点接地,为保证接地可靠,各电压互感器的中性线不得接有可能断开的开关或熔断器等,已在控制室一点接地的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宜在开关场将二次绕组中性点经放电间隙或氧化锌阀片接地,其击穿电压峰值应大于30ImaxV(Imax为电网接地故障时通过变电站的可能最大接地电流有效值,单位为kA)。应定期检查放电间隙或氧化锌阀片,防止造成电压二次回路多点接地的现象。1.7.4 来自同一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三相电压线及其中性线必须置于同一根二次电缆,不得与其他电缆共用。来自同一电压互感器三次绕组的两(或三)根引入线必须置于同一根二次电缆,不得与其他电缆共用。应特别注意: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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