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火灾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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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火灾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1.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1.1.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和火灾疏散演习,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1.1.2 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配备消防器材,禁止使用过期和性能不达标消防器材。1.1.3 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离,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应按II类负荷供电。消防水系统应定期
2、检查、维护。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1.1.4 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并应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每月检查一次。1.1.5 检修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在禁火区动火应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1.1.6 电力调度大楼、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无人值守变电站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警。1.1.7 值班人员(含义务消防员)应经专门培训,并能熟练操
3、作厂站内各种消防设施;应制订具有防止消防设施误动、拒动的措施。1.1.8 对于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等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各项功能完好,动作正常。当本单位无此能力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出具相关的报告。1.2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1.2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1.1.3 对于新建、扩建的变电站主控室、火电厂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氨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
4、应选用阻燃电缆。1.1.4 采用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敷设的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控制电缆、非阻燃通信光缆等应穿入阻燃管,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同一通道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的高低从下向上排列,分层敷设在电缆支架上。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1.1.7 非直埋电
5、缆接头的最外层应包覆阻燃材料,充油电缆接头及敷设密集的中压电缆的接头应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1.1.8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在电缆通道内敷设电缆需经运行部门许可。对贯穿在役变电站或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并由运行部门验收。1.1.9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变电站夹层内在役接头应逐步移出,电力电缆切改或故障抢修时,应将接头布置在站外的电缆通道内。1.1.11
6、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防潮要求。工作人员撤离时应立即断开电源。1.1.12 变电站夹层宜安装温度、烟气监视报警器,重要的电缆隧道应安装温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应定期传动、检测,确保动作可靠、信号准确。1.1.13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定对电缆夹层、通道进行定期巡检,并检测电缆和接头运行温度,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1.1.14 电缆通道、夹层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采取安全电压的照明应充足,禁止堆放杂物,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发电厂锅炉、燃煤储运
7、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1.1.15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1.1.16 发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1.1.17 电缆通道临近易燃或腐蚀性介质的存储容器、输送管道时,应加强监视,防止其渗漏进入电缆通道,进而损害电缆或导致火灾。1.3 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1.3.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1.3.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3.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
8、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1.3.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1.3.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1.3.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1.3.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1.3.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
9、作”标识牌。1.3.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油管道支吊架。1.3.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1.4 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1.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第6章有关要求。1.4.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4.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1.4.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
10、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1.4.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4.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1.3.4、1.3.6、1.3.7的规定。1.4.7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1.5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1.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1.5.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1.5.3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1.6 防
11、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1.6.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1.6.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1.6.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1.6.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1.6.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1.6.6 空气、氢气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1.7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事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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