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之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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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2.适用范围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3.职责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4.
2、工作程序4.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4.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3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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