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_程茂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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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 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己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 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 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 /I tS: | 日期 : x h /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 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 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
2、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 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 论文作者签名 & f导师签名 : _ 日期: _ 山东大学碩士学位论文 目录 . 1 ABSTRACT . . . 2 弓 I 5. 1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 2 () 网络服务商概念辨析 . 2 (二)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析 . 3 (三) 网络世界认定归责依据的特殊性 . 3 二、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发展 . 6 (-) 垂直 单行法模式 . 6 (二 ) 水平 单行法模式 . 9 三 、 网络艰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 13 () 归责原则概念界定 . *13
3、(二) 过错责任原则 . 14 (三) 严格责任原则 . 24 四、 我国对网络艰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范 . 29 () 网络服务商侵权现状考察 . 29 (二) 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32 (三) 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 36 结 语 . 38 参考文献 . 39 致 ii . 4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网络服务商是虚拟空间的中介性主体 ,一 旦产生网络纠纷难免牵连其中。网络侵权就 是例证。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国内外论述很多,但专门研究归责原则的似乎较 少。归责原则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題,深入探讨此问题具有理论与实务双重 意义
4、“ 文章力图厘淸两个方面的界限: .一是侵权责任形态与归责原则。英美法多以责任形 态论之,间接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但若从归责原则切入,间接涉及责任形态,如何界定 两者关系就需重新调整思路。二是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与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网络 服务商对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承担多涉及网络著作权,以往的论述也正是集中于此。如何 转换角度,从网络侵权的宏观角度进行原则归纳也成为问题。从归责原则的角度,重新 审视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以期获得构建合理责任体系的判断标准。 本文的逻辑结构如下:首先,简要介绍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归责原则、网络侵权的 特殊性,从宏观上建 立起论述的知识背景。其次,从 垂直 单行法与 水平
5、 单行法 模式两个角度,考察了国外网络坂务商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说明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严格责任原則为辅的双重归责原則体系是网络发展的必然结论。再次,从过错责任原則 与严格责任原則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各自的判断标准、适用范围、免贵条件等,力图 为立法与司法提供明确的理论指导 “ 最后,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归责原则体系,希望 对网络立法有所禆益。 总之,作者认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更多情况下是对第三方侵权内 容贵任的承担,因此基于网络环境的归责原则就 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 “ 这其中的核心问 題是网络服务商对于系统中的信息有无监控义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负有监控义务,对此 问题的不同回答
6、也构成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基本理论支点。以此问題为线 索,网络服务商的 理性人 标准经历了从一般注意义务、无注意义务到特定注意义务 标准的转化。在这一逐步客观化、特定化的义务标准确定进程中,过错责任原则发展为 主导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成为辅助原则,有效地平衡了各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U 山东大学 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Intend services is a agency subject in cyberspace, which is easily involved to cyberspace “ i disputes. Cyberto
7、rt is a very good example.There are a lot of articles about tort liabilities of Intmet SCTvices in overseas and china,but which is seldom focus on principle of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is a main issue in the system of principle of liability about Internet services,vuch is very important in
8、the areas of Aeory and practice. ITiis article is to distinguish two problems.One is tort liability pattern and principle of Hability.ThCTe are many articles which focus on tort liability pattern in America and EnamUmt which seldom focus on principle of liability.If we discuss it in a contrary angle
9、,we must think it in a dijfferent style. Anoth- is principle of liability of internet copyright and cybspacc of principle of liability. Tort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s is mainly involved third party internet copyright tort,which focus on it in many articles. We determined to discuss this issue i
10、n the angei of cybtor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bove two differences and try to set up a reasonable system of principle of liability. Hie It jHindple of liability of the internet services, particularity of cybtort,therefore set up tte bkground the article. SecomiIy,&om the angle of vertical law and
11、 level law, inspect the history of jmnciple of liability of foreign internet services,which extract the system of ptimary fistult liability principle and s山东大学碩士学位论文 attention duty.In the course of objective duty standard,it evolves the system of primary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and secondary stric
12、t liability principle, adjustment the interest conflicts of different internet services. Key words: internet services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3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言 网络作为交流工具,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作为法律领域,创造了所谓的 网络空 间 ,并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虽然网络世界本质上不过是人类的另一种生活方式,但由于网 络侵权行为思蔽性强,难于发现更难于施加有效的制裁,所以网络侵权成为网络空间中的普
13、暹现象。 网络版务商是维持网络运行的重要主体,是信息流转的中介与桥梁,当发生了侵权 行为以后,很容易涉及其中 “ 因此正确界定网络服务商责任,对于有效规制两络行为, 平衡各利益主体冲突都具有重要意义 归责原则是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核心,直接决 定着网络服务商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和举证责任规则的确立,影响着免责和抗辨条款的 设计 r同时还奠定了损害賠偿原则和方法的形成基础。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决定着其责任制度能否发挥以及在多大程 度上发挥作用 “ 从此角度讲,正确界定网络服 务商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概述 (一)网络服务商槪念辨
14、析 网络服务商无论在 IT界还是在法律界都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如采广义的概念, 则包括任何与网络有关的信息或技术设备的服务商;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服务商又被称 为在线服务商。如采狭义概念,则网络服务商与网络内容商相对应,前者仅仅包括技术 设备等网络硬件的提供者,而后者仅仅包括信息的提供者;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服务商 和网络内容商合并在一起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项目。 由于网络信息产业与网络技术设施业务的逐步融合,实践中很难确切地找出严格意 义上的网络服务商或网络内容商。国外的典型例证是,经营网络接入业务的 美国在线 与经营电影和音乐的时代华纳合并,产生了网络信息娱乐业的航空母舰 “ 国内的典型例 证是
15、中国网通,除继续经营接入业务外,其综合性多媒体网站 宽带中国 可为网民提 供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各种多媒体信息服务 “ 自从 CDA被适用以后,访问和内容的 区分变模糊了,几乎没有一个实体只提供单纯的访问而不是提供内容服务。后来 调整电 子商务的法律基本上都针对特定行为,而不是基于服务商的区分,或它们所提供报务的 不同层次 。 有鉴于此,本文是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 网络服务商 这一概念的 , 而不是拘泥于早期狭隘的两种类型服务商的区分。 由于本文讨论的归责原則既涉及严格责任,又涉及过错责任,所以基本上涵盖了网 络银务商的所有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网络基確设施提供者,它们是为信息传
16、输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硇设 施的经营者 “ 例如吉通、铁通、 CISCO等。 (2) 网络接入里务者,即向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接口以与网络连接的经营者,通 常还为用 户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例如网通、百灵网等。 (3) 内容提供者,即选择编辑信息上网供用户访问的经营者 “ 在某种程度上说, 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内容提供者,但具有典塱意义的是大型专业的 ICP 网站,如 SOHU、 SINA、 TOM 等。 (4) 主机服务提供者,它们向用户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建立网站或个人主页。 例如 163网站就免费出租空间。 * * 参见刘家瑣:论 H络雇务商的版权间接贵任 ,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
17、第丨 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顧 年版,第 3页 . * 美 伊思 c. est: (下卷 ),中 s方正出版社 2 5年版,第 55一 8页 . 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聊天室、 BBS经营者,它们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传的信息或 自己上传信息,或进行实时的信息互动。例如人民网主办的强国论坛、 QQ等。 (6) 搜索引擎提 #者,它们为用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检索和连接服务。例如 GOOGLE, YISOU, BAIDU 等。 (二)网络廉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則简析 归责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 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 道茨奇則认为归责是指 决定何人
18、,对于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应负担其责任而言 。 网络搌务商归责原則,是指网络 JK务商自己行为和第三方利用网络 JK务商提供的服务 造成他人损 害,根据何种规刻来确定其的民事责任 “ 换言之, 即指确定网络服务商民亊责任的根裾和标准 . 网络服务商的归责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 一 般牲,所以本文的探讨对象是上述所有 类型服务商,而不是如德国多媒体法一样,将网络脹务商分为信息提供者、载体提供者 和接入提供者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 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激烈争论 不同,网络侵 权领域中网络服务商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歧要小得多。总体而言,形成了两 种观点 “一 种观点认为仅适用过错
19、责任原则 “ 就我国而言,在界定因特网服务提供 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这一点上也不应有例外 “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过 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双重归责原则 “ 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人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主 要有两种,一 种是严格责任,另一种是过错责任 “ 以上两种观点,区别在于严格贵任是否有适用余地 “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依 据,所确定的原則体系应该适用于网络银务商侵权行为的全部内容,在实现侵权法功能 的同时,又建立起合理的范围限制。实证的研究结果表明,网络侵权行为大多是知识产 权侵权 “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法定时间限制性等特点,权利人的专有权 利与特权物权等有形财产权
20、相比,被他人无过失侵入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要多得多 “ 换 肓之,无过失造成他人知识产权损害的普遍性,就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归责的特殊性 “ 因 此,严格责任在网络侵权领域仍有适用余地 (三 ) 网络世界中认定归责依振的特殊性 网络世界又称虚拟世界,有着许多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在认定 网络服务商责任依据时具有重要意义 “ 换言之,只有深刻理解了网络本质及其特殊性, * 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贵琢剡研究 ,中 B政法大学出版社丨 992年版,第 17页 . *王利明:中 B民法典学者讜议稿及立法理由 .ft权行为法蝙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 91页 冯晚靑: ,商务印书馆 2
21、002年版 .第 123页 - * H】 伊思 C Ett: t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 ( 下卷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年版,第 1-10页 . * 仅调整网络空间通讯的隐私权问题。所谓 水平 保护模式,即针对网络服务商责任统一立法,而不是针对不同对象分别立法。例如德国 多媒体法上网络垠务商责任不但包括版权法上的责任,而且包括其网络中各类 非法内 容 ( 例如色情信息、诽谤、欺诈、侵犯他人隐私权等 )的责任。当然有的国家和地区, 比如欧盟,既有针对具体事项的立法,又有针对网络服务商的统 一 立法。从法律影响力 大小的角度看,显然统一的立法模式要大些,本文将其归入 水 平 保护模式的范围之 内。
22、 (-) 垂直 斯法棋式 采取此种模式的主要有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1、美国法 (1) 白皮书 之前的归责原则。 1995年美国颁布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白皮书)之前,关于网络服务商是作为出版者还是作为发行 者,即应负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在 1991年的仏 /咖, i7C. 匕 案 中 , 联 邦 法 院 认 为 网 络 服 务 商 不 应 负 严 格 责 任 该 案 中 原 告 诉 诽镑及不公平竞争,理由是被告对原告的数据库 Scuttlebutt发表了诽镑 性 言 论 , 发 表在的记者论坛 即 Runorville此六上。法院认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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