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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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规字20196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2、第三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一)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牵头制定并修订有关政策、制度,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资金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开展审计、验收、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坚持保障重点、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绩效优先、提前谋划、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及标准第四条 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
3、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内,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省、市重点项目,均可进行资金申请。第五条 扶持方式(1) 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补三种扶持方式;(二)项目补贴分重点项目补贴及一般项目补贴,一般项目采取事后扶持方式,重点项目可采用事前和事中相结合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和奖补项目采取事后扶持方式;(三)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扶持方式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不得多项申报;(四)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
4、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明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五)当年的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原则上只对上年及当年完成的项目进行扶持;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含一年);(六)如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不足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扶持标准分配资金,则按相应比例进行扶持。第六条 扶持内容、标准(一)贷款贴息支持文旅企业通过融资扩大生产规模,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市场前景良好的文化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35%进行补贴,每间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2个月,且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照月均贷款余额给予年贴息率不超过2%;付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
5、月;(二)项目补贴1.支持规上限上文化企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经济效益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项目补贴采用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企业投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企业投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30万元;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贴50万元;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一次性补贴100万元;2.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对市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对省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三)奖补1.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6、对文化制造、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并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文化零售、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并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2.支持规上文化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对规上文化制造类企业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引入并投产使用先进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20万元;3.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一次性奖补。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及使用第七条 实施步骤(一)发布申报信息。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开发布申报信息,各镇区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在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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