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手册(自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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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作手册目 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监理的法律责任义务与相关法规摘要第三章?建立工程监理?GB50319-2000的根本规定第四章 建立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第五章 监理企业理制度第六章 监理人员工作绩效考评第一章 总 那么1、为了进步企业的建立工程监理程度企业在建立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指导企业员工日常的监理工作促进企业的安康、长远开展编制本手册。2、施行建立工程监理的根本根据是签订的书面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监理对建立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展全面控制和理的条款是工程工程监理的工作目的。3、建立工程监理实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代表监理履行监理合同。4、作为建立工程工程的
2、间接主体责任方之一监理工作应符合?建立工程监理?及现行的有关强迫性、的规定监视与催促工程工程施工的施工行为使得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到达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技术同时实现建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造价目的并满足施工过程平安、文明的根本要求以工程顺利开工交付使用工程参建各方满意。5、监理应公正、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立和承包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培育企业良好声誉。6、本手册在施行工程中将随着和本地区的开展随着建筑行业的开展适时地调整和修订欢送广阔员工随时将任何建议或以任何形式与交流。第二章 监理的法律责任义务与相关法规摘要第一节 监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立、设计、施工、工程监
3、理违背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二、?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视理维护建筑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平安促进建筑业安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符合的建筑工程平安。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展的建筑活动。第二章 建筑答应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答应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级以上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申请领取施
4、工答应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获得规划答应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详细措施;(七)建立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5、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书并在执业书答应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和承包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当违约责任。第二节 发 包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采购的发包不得指定承包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消费厂、供给商。第三节 承 包第二十八条 制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
6、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第二十九条 制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制止分包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 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迫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监理。建立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施工质量、建立工和建立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立施行监视。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
7、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建立要求设计改正。第三十三条 施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立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应当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监理范围内承当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应当根据建立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视检查的工程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与承包串通为承包谋取利益给建立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承当连
8、带赔偿责任。第五章 建筑平安消费理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平安消费理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规定制定的建筑平安规程和技术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平安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平安、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
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平安消费负责。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平安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向总承包负责服从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平安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有权获得平安消费所需的防护用品。作
10、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平安和人身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支付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一条 施工惹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理第五十四条 建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平安降低工程质量。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负责总承包将建筑工程分
11、包给其他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应当承受总承包的质量理。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平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性能等技术指标。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展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第六十一条 交付开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有完好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开工条件。建筑工程开工经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根底工程、主体构造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线、上下水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工程;保修的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确定。详细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限由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或者个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与建立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有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背本法规定对建筑平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施工的行为的责改正处
14、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三、平安消费法2002年11月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消费监视理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平安消费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消费经营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消费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完善平安消费条件确保平安消费。 第五条 消费经营的主要负责
15、人对本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消费经营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消费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实行消费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消费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费经营的平安消费保障第十六条 消费经营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或者行业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从事消费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安消费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施行; 四催促、检查本的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消费平安事故
16、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施行本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消费平安事故。 第二十八条 消费经营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消费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消费经营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消费经营应当安排用于装备劳动防护用品、进展平安消费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消费经营不得将消费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消费经营发生重大消费平安事故时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间擅离任
17、守。 第四十三条 消费经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为从业人员缴纳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消费经营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工伤社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消费知识进步平安消费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才能。 第五十八条 平安消费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 第五章 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 建筑施工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18、织。第七十条 消费经营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本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当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详细由制定。 第七十五条 任何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
19、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所得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与消费经营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消费经营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理违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消费经营给予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理200年1月30日实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三条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依法对建立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从事建立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立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第二章建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立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立不得将建立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立应当依法对工程建立工程的
20、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展。第十条建立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第十一条建立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报级以上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立工程建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进展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进展监理。以下建立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重点建立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立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六条建立收到建立工程开工后应
21、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进展开工验收。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立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好的技术和施工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五有施工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立工程经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理的规定及时搜集、整理建立工程各环节的资料并在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后及时向建立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立工程。第三章 勘察、设计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消费线等外设计不得指定消费厂、供给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应当就审
22、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向施工作出详细说明。第四章 施工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施工对建立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的负责人。第二十九条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展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应当建立和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立或者工程监理监视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进展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对
23、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立工程或者开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建立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设计和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对施工质量施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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