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知识.docx
《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知识.docx(2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9页 共29页工程质量管理-主讲人: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 赵亚琴本次培训内容:一、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8个主要法律规定二、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8个有关规定三、天津市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运行的6项制度四、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主要程序五、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主要程序六、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主要程序七、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主要程序八、公路工程质量通病归集九、当前交通运输部对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引言:目前,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法人管理、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
2、问题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深层次的原因往往在建设单位。因此抓好质量,第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优秀企业不吃亏;第二要有一个真正懂得工程管理的建设单位,发挥对工程质量的主导作用;第三要选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个建设项目的成败与这“三个关键人”密切相关。一、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8个主要法律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0年第279号)规定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3、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
4、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5、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7、,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
8、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
9、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10、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11、;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四)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12、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
13、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运营期已满;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4)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
14、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五)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交公路发2006683号)通知要求:各省应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这是规范建设市场的一个有效、实用的手段。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已于2008年建立了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考评,以促进企业自律。考评分五个档次:AA级、A级、B级、C级、D级。(六)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
15、2008116号) 通知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落实质量责任制,自2008年10月开始要求在建工程需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进行审查备案。 (七)关于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 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419号)我国交通建设监理已经走过了20年不平凡的历程,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交通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仍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存在差距,因此,交通部决定用3年时间(2008年至2010年),在交通建设监理行业组织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促进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八)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
16、95号)近日,交通部出台了本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开始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二、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8个有关规定(一)市政公路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管理(市政局质监2003222号)(二)加强市政公路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的规定(市政局质监2003211号)(三)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预应力张拉施工质量控制几点意见(市政局质监2004 504号)(四)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几点要求(市政局质监 2005166号)(五)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桥梁桩基检测管理(市政局质监200685号)(六)现浇混凝土连续箱梁采用两次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市政局质监20
17、04 522号)(七) 加强市政公路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市政局质监2006 84号)(八)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市政局工2006108号)三、天津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运行六项制度措施(一)实行路基验收制度 各标段路基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质监站进行路基验收。质监站将对路基工程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准进行路面结构层施工。(二)实行桥梁首件验收制度 各标段桥梁工程的初期下部基础桩,第一片预制梁和第一联现浇梁等工程实行首件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合格后方准进行第二个构件施工。(三)实行桩基检测制度 桥梁桩基和软土加固桩基完工后,由建设单位
18、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要求桥梁每根桩必须进行完整性检测或按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测;软土加固桩基必须按要求进行承载力等检测。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或中间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及时报质监站备案。(四)实行主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制度 公路工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15%。下列材料、试件和构配件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桥梁工程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试块; 桥梁工程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桥梁工程的水泥、掺加剂、防水材料; 桥梁工程的预应力锚、夹具和连接器、橡胶支座; 道路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排水工程的管材、砌筑砂浆试块。(五)实行重要工序隐蔽验收制度 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
19、位进行隐蔽验收工作。隐蔽验收部位如下:桥梁工程的基础(桩基、承台),主体结构(墩柱、帽梁、板梁、箱梁)各部位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接头类型、保护层厚度等;桥梁工程结构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直径、位置、坡度、接头处理、孔道绑扎、锚具、夹具、连接器的组装、预应力张拉以及孔道灌浆等情况;道路工程的路基(管涵、方涵)、基层(底基层)、底面层等。(六)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和监理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上报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结合交通部和天津市从业单位诚信评价体系,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备案。四、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主要程序(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组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质量 管理 相关 知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