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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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201412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对 2008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
2、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
3、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第六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第七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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