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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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ICS *L*备案号:DBXX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4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 health managementof dangerous chemicals production enterprises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布1DB*/*-*目 次前 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35 职业卫生管理46 选址与总体布局5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卫生工程防护措施68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99
2、个人防护用品910辅助用室911应急救援1012职业健康监护11附录 A(资料性附录)合成氨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3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氯碱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7附录 C(资料性附录)炼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21附录 D(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岗位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27附录 E(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救援措施28附录 F(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及周期30附录G(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32II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3、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职业病防治、武汉市石化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桂林、刘安生、任勇、梁娇君、胡勋、李济超、李翠玲。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3页 共36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送审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通用要求,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健康监护、辅助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内容。附录A、附录B、附录C具体规定了合成氨生产企业、氯碱生产企业、炼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
4、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8195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20097 防护服一般要求GB/T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5、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6、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HG/T20570.14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危险化学品 dangerous chemicals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3.2 职业危害 occupationalhazard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3.3 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
7、环境中的有害因素。3.4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3.5 化学毒物 chemical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3.6 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
8、ntinuous 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 noise);声级波动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3.7噪声作业 work(job) 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 dB(A)的作业。3.8高温作业 work (job) under heat stress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3.9湿球黑球温度指数 wet-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
9、又称WBGT指数,指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室外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2+干球温度()0.1室内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33.10职业危害控制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为防止、降低或消除职业危害而采取的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措施。3.11应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3.12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medi
10、cal) surveillance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企业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3.13辅助用室 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4 总则4.1 为消除或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急性中毒等职业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
11、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范。4.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4.3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危害。4.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式。4.5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12、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4.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的要求。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劳动者人数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4.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
13、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5 职业卫生管理5.1 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GBZ/T225要求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及配套的卫生设施。5.2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按GBZ1执行。5.3 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危害控制目标、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l)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5.4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设阶段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5.5 应实施
15、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识别、监测与评价。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5.6 应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5.7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5.8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
16、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5.9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生产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5.10 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
17、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从事高毒物品的作业人员,还应对所接触高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警示标识以及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急救和治疗等内容进行培训。有关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参见GBZ/T204。5.11 应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预案演练中所暴露的缺陷对预案内容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5.12 生产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
18、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除一般生产企业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a) 危险化学品台账;b) 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c) 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承诺文件;d) 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e) 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提交的主导原材料清单;f) 主导原材料供应商与用人单位合同书;g) 危险化学品合格证明文件;h) 危险化学品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i) 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毒性成分检测报告。5.13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外包作业,应在外包合同中提出职业病防护要求,并评估其能力,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承包商,企业不应委托。6 选址与总体布局6
19、.1 选址6.1.1 企业选址应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结合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当地水文、地质、气象、政府的整体规划综合确定。6.1.2 厂址不宜设在受洪水、内涝威胁或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地域;应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6.1.3 鉴于大多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以及易发生事故状态泄漏等危害特性,选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6.1.4 在工业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
20、业时,应避免互相影响。6.1.5 厂址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合成氨企业、氯碱企业、炼油企业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见表1,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参照GBZ1及GB8195有关规定执行。表1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单位:m)生产企业规模风速(m/s)4氮肥厂(合成氨,万吨率)25000t/a120080060025000t/a16001000800氯碱厂8000 kt/a120010009006.2 总平面布局6.2.1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
21、及生活服务区。平面布局,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50187等标准的要求。6.2.2 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6.2.3 在同一车间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关车间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应满足GB5083、GB/T12801等标准的要求。6.2.4 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
22、地带(段),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车间纵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应小于45。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6.2.5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6.2.6 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艺用槽(如氯碱生产电解槽)应离车间外墙3m布置。6.2.7 采用局部排风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如各类风机和动力泵)应集中布置在车间的一端。6.2.8 主控室位置应与存在尘毒以及产生噪声、振动等物理因素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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