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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 目 录 一、幼有所育.3 1.优孕优生服务.3 2.儿童健康服务.5 3.儿童关爱服务.6 二、学有所教.8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8 5.义务教育服务.8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0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1 三、劳有所得.12 8.就业创业服务. 12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17 四、病有所医.18 10.公共卫生服务. 18 11.医疗保险服务.23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25 2 五、老有所养.26 13.养老助老服务. 26 14.养老保险服务. 27 六、住有所居.28 15.公租房服务.28 16.住房改造服务
2、. 28 七、弱有所扶.29 17.社会救助服务. 29 18.公共法律服务. 33 19.扶残助残服务. 34 八、优军服务保障.37 20.优军优抚服务. 38 九、文体服务保障.39 21.公共文化服务. 39 22.公共体育服务. 42 3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 1 次孕前优生 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 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 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
3、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 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 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4 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 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 输精管绝育术、 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
4、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 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 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 测、 记录等工作; 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 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 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 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 分册 (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 担,用于避孕
5、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 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 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5 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
6、生育保险基 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 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 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 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 1 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 30
7、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 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 6 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 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 0-3 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 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
8、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 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 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 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 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7 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
9、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 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 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 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 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 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 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
10、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 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 一次; 村 (居) 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一人一档, 村 (居) 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8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
11、人民政府结合本地 实际自行制定。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 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650 元, 初中 850 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 200 元; 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 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
12、经 费。 9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 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年 105 元、初中每生每年 180 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 14 元。地方课程 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 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 1250 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 50%核定家庭 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0 (1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 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 4 元。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14、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 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地方可以按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 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 11 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
15、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 费。 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 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
16、庭经济困难学生; 11 个集中连片 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 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地方可以按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 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12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 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
17、和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 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 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
18、源社会保障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 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13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 公共就业服务总则 、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 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
19、服务标 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 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 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14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
20、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 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 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 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 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 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 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 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1、中共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 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 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 15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22、失业青年 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 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 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 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 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 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 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23、。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 16 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 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 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
24、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6)“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 58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 7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 80%以上。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17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 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 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
25、等服务。 服务标准: 提供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 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 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
26、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 工、失业人员。 18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 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
27、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 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19 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
28、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 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 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
29、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 的传染病。 20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 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 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 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
30、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 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 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 1 亿人、糖尿病患 者约 3500 万人。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1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 毒、克汀病、
31、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 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 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 3 个月随访 1 次, 对大骨节病、 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 1 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 4 次
32、。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 22 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 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
33、介。 服务标准: 按照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 (2016 年版) 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 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 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 南 (2016 年版) 和 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 (2016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23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
34、: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 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 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
35、头负责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 24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 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 和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待遇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 国 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36、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 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 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待遇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37、保险法 和 国 25 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 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 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 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 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 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税务总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
38、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 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 术并发症人员。 26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 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 450 元;独生 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 350 元;一级、
39、二级、三级计划生 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400 元、300 元、200 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 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 1 次生活 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 人每年提供 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40、。 (48)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 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27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 护理补贴。为 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14.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
41、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 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 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28 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 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 给予 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 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1)公租房保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