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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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一)“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二)“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
2、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四)“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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