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2021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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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2021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和申请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章程内容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金融信息”-“章程协议”栏目查询。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发卡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不含国际借记卡和专用
2、卡)。借记卡下开立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卡下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和外币活期、定期存款账户,外币账户的开立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第三条 按照产品系列不同,借记卡分为灵通卡、主题借记卡、联名(认同)借记卡。灵通卡指可面向全部客户发行的借记卡。主题
3、借记卡指面向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联名(认同)借记卡指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 第四条 按介质类型不同,借记卡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第五条 按照卡片介质从属关系,借记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属卡是指借记卡主卡持卡人为本人申请的、与主卡共用结算账户,并具有特定用途的介质。如基于持卡人主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的移动设备卡,可在一定限额内用于消费、取现,具体交易限额可通过95588客户服务热线查询。第六条 借记卡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长期有效。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
4、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芯片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以下简称电子银行)、工银e支付、三方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七条 同一个人客户在发卡银行境内全部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4张及以上的,不可新发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除外。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借
5、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卡片启用方可正常使用。借记卡启用前,只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申请人也可通过指定的线上渠道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客户邮寄,并由申请人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立借记卡手续后使用。未办理手续前,卡下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不支持借贷方交易(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特殊卡种除外)。第九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第三章 使用第十条 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
6、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客户领取并启用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
7、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十二条 芯片卡可具有电子现金功能。芯片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
8、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借记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借记卡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
9、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发卡银行提供必要协助。第十五条 经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0、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转账等服务,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地区、时间、渠道等维度设置交易限额。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
11、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1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发卡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卡片挂失后将不支持资金转出的交易,但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还款协议产生的交易。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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