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公安局网安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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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尾区公安局网安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网安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区网安部门在依法履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责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一公开”是指依照本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中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网安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州市公安公众服务网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网等网站,在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实现监
2、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七)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第五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行。第六条 网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网吧随机抽查工作,包括编制本部门具体实施的单
3、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分项制定随机抽查操作规程和检查登记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导、督促下级机关警种规范执行等。第二章编制事项清单第七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及时公布。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或实施检查事项。第八条 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管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应当合理确定
4、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率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取数量不足1家的按1家计算),抽查频次原则上区县大队每年不少于6次(每两个月1次),对参与跨部门联合抽查或省、市、县三级联合抽查或遇到突发事件情况停业的,检查次数应相应扣减。对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失信行为的重点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第十条 随机抽查采用实地检查的方式,依法考察以下内容:1、基础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网吧内网IP地址与终端机编号是否相符;网吧招牌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相符;网吧营业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记录的地址相符;核对场所信息资料和设备数量是否与证照登记信息相符。随机抽查2
5、台以上前端机器查看IP地址,核对IP地址最后一位是否与机器编号相符;查看网吧招牌与经营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连锁网吧招牌也必须要含有该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核定场所前端电脑台数、服务器台数、营业面积等是否与相关证照登记信息一致。2、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公用卡情况。现场随机抽查不少于2名上网人员,核对上网人员身份信息是否登记在系统,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3、清理有害信息情况网吧和上网人员有无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各类有害信息(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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