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严格落实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审计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规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能力和水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2、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二章 编制管理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原则上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标准执行。第五条 岗位工作保障用车(实物保障车)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省直机关保障范围为党政机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岗位、省级领导班子副秘书长岗位、省人大和省政协专委会主任岗位、党政机关正厅长级负责同志岗位。市、县(市、区)两级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外,其他保障岗位编制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
3、革时核定总额执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需报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六条 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按照单位设置核定。省直机关原则上每单位1辆。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原则执行,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第七条 应急保障用车编制原则上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干部人数编制核定,适当考虑工作性质。省直机关执行以下标准:人员编制100人以下,核定1辆;100人(含)至200人,核定2辆;200人(含)至300人,核定3辆;300人(含)以上,核定4辆。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应急保障用车数量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原则执行,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
4、核定总额。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增加应急保障用车编制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专项申请,逐级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追加。第八条 接待调研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编制原则上统筹核定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但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需报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或者经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不得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第十条 党政机关人员数量或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公务用车编制的,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编制变动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一条 建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报告制度。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情况应于每年10
5、月底前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县级情况连同市本级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第三章 车辆配备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
6、)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现状和用车单位需求,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市、县(
7、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全年配备更新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协议采购;单个品牌批量采购达到或超过10台的,应当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报废后可以更新。达到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第十八条 党政机
8、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更新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更新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必须按程序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务出行的基础上,控制超标车辆和越野车配备数量。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配备大中型客车的,应当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第4章 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省 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