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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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第二条 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三条 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检验流程第一节 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 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
2、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GB/T 1885 石油计量表API MPMS 17.6 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ASTM D473 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ASTM D1298 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API重度的试验方法ASTM D4006 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ASTM D4294 用能量分散X-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
3、硫含量的试验方法第二节 入库检验第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
4、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能源中心申请备案。委托人应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现货备案审批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监卸,对现货岸罐进行施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报原油期货交割入库时,仍应参照上述(一)、(二)项提供相关资料。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第六条 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入库现场检验(一)入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
5、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或者通过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保证管线处于全满状态,确保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4)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
6、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6)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7)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8)浮顶罐内原油处在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2、取样 (1)样品种类 A1样入库原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 A2样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两个) B样原油入库前岸罐样品(三个) C样原油入库后岸罐样品(三个) (2)船舱取样(A1样) 登轮后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相关装船资料,包括重量证书、空距报告、
7、提单、品质证书、船舶资料、管线分布、船舶经验系数以及配载图等。 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装运港随船样品。 按照GB/T 4756的要求,与船方对装载交割原油的每个船舱取两套平行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3)船舱配比样(A2样) 指定检验机构根据A1样配比两套混合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4)岸罐取样(B样) 按照GB/T 4756的要求,在卸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 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5)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二)入库后岸罐检验1、计量(1)卸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4小时后进行计量
8、。(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如果卸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5)点描述的方法对入库后岸罐内原油的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计量。(4)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2、取样(1)岸罐取样(C样)在卸油结束后,按照GB/T 4756的要求,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 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9、。第七条 按照GB/T 19779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水分及沉淀物结果计算岸罐的原油数量。第八条 入库时的实验室检测(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能源中心指定的检验项目(见附件一)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项目包括:API度、硫含量、水分和沉淀物。(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资质。(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四)样品检测流程1、C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2、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3、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4、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5、C
10、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合格,对A1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检验终止。检验终止后,出具检验报告。第三节 出库检验第九条 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委托人应当在交割原油出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时,委托人应当提供原油标准仓单注销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储存岸罐编号等相关资料。指定检验机构应同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第十条 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库现场检验(一)出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
11、内。(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确保管线处于全满状态,保证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4)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6)
12、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7)浮顶罐内原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2、取样(1)岸罐取样按照GB/T 4756的要求,在输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二)出库后岸罐检验1、输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2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如果输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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