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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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430-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10月23日前 言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 二00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以现行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为原则,针对我国工程建没行业特点,提出施工企业(范围)的质量管理要求,(目的)促进
2、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作用)为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据。本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内容有13章,包括:总则,术语,质量管理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和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施工机具管理,投标及合同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改进。 (主管部门)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
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编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邮政编码:100081),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辽宁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4、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艾斯欧管理研究中心 北京中建协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尤建新 邵长利 靳玉英 龚晓海 葛海斌 王燕民 李 君 张玉平 郑伟革 叶伯铭 潘延平 唐世海 刘 斌 田 浩 王荣富 刘宗孝 顾勇新 常 义 施 骞1 总则1.0.1 (目的)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促进施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1.0.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1.0.3本规范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1.O.4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
5、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质量管理活动 quality management action 为完成质量管理要求而实施的行动。2.0.2 质量管理制度 quality management statute 按照某些质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质量管理活动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步骤、方法、职责。质量管理制度一般应形成文件。需要时,质量管理制度可由更加详细的文件要求加以支持。2.0.3 质量信息 quality information 反映施工质量和质量活动过程的记录。2.0.4 质量管理创新 quality managerrlen
6、t innovation 在原有质量管理基础上,为提高质量管理效率、降低质量管理成本而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活动、方法的革新。2.0.5施工质量检查quality inspection 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查、评定活动。3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3.1 一般规定(4.1)3.1.1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1.
7、2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3.1.3施工企业应检查、分析、改进质量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3.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5.3,5.4.1)3.2.1施工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应与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相适应,体现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宗旨和方向,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交工后,认真服务于发包方和社会,增强其满意程度,树立施工企业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3追求质量管理改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3.2.2施工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方针进行定期评审并作必要的修订。3.2.3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和工程质
8、量应达到的水平。3.2.4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目标管理制度。3.3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3.3.1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策划的内容应包括:(4.1) 1质量管理活动、相互关系及活动顺序; 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3质量管理制度; 4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3.3.2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确定质量管理内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容一般包括:-(4.1) l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3人力资源管理; 4施工机具管理; 5投标及合同管理; 6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7分包管理; 8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9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 10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服
9、务; 11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 12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 3.3.3施工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4.2.1)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 3质量管理制度; 4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3.4 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3.4.1 施工企业应确定并配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4.1)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
10、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4.2施工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执行。-(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4.3施工企业应评审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5.6/4.1)3.5文件管理3.5.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管理的范
11、围、职责、流程和方法。 -(4.2.3)3.5.2施工企业的文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4.2.3) 1 文件在发布之前经过批准; 2 根据管理的需要对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并重新批准发布; 3 明确并及时获得质量管理活动所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 及时获取所需文件的适用版本; 5 文件的内容清晰明确; 6 确保各岗位员工明确其活动所依据的文件;(增加的) 7 及时将作废文件撤出使用场所或加以标识。3.5.3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记录的管理职责,规定记录填写、标识、收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等要求。对存档记录的管理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4.2.4)
12、4 组织机构和职责4.1 一般规定4.1.1施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5.5.1)4.2组织机构4.2.1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明确管理层次,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5.5.1)4.2.2施工企业应在各管理层次中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或岗位(新的提法),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5.5.1)4.3职责和权限4.3.1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应包括:(5.1) 1 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2 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3 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4 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3、 5 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6 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4.3.2施工企业应规定各级专职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5.5.1)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4.3.3施工企业应规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5.5.1)4
14、.3.4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组织机构的变化和职责的调整,并对相关的文件进行更改。(5.4.2)5 人力资源管理5.1 一般规定(6.2)5.1.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需要。5.1.2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长远目标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5.2人力资源配置(6.2.1)5.2.1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与质量管理岗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包括: 1 专业技能; 2 所接受的培训及所取得的岗位资格; 3 能力;4 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15、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6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6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
16、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5.2.2施工企业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配置相应的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质量检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6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
17、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6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21 电工作业;22 锅炉司炉;23 压力容器操作;24 起重机械作业;25 爆破作业;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 机动车辆驾驶;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
18、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5.2.3施工企业应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规定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频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评价和改进的依据。(考核的目的,考核范围包括培训评价)5.3培训(6.2.2)5.3.1施工企业应识别培训需求,根据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安排。5.3.2施工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应包括:(具体化了4条) 1 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意识; 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4 专业技能和继续教育。5.3.3施工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应的记录。评价结果应用于提高培训的有效性。6 施工机具管理6.1 一般规定
19、(6.3)6.1.1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制度,对施工机具的配备、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明确各管理层次及有关岗位在施工机具管理中的职责。6.2 施工机具配备6.2.1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备施工机具,配备计划应按规定经审批后实施。(7.4.2) 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 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 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6.2.2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机具供应方的评价方法,在采购或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
20、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记录。评价的内容包括:(7.4.1) 1 经营资格和信誉; 2 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 供货能力; 4 风险因素。6.2.3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施工机具供应方订立合同,明确对施工机具质量及服务的要求。(7.4.2)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21、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
22、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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