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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 The Research on the Civil Legal Issue of the Third-party Payment System in Network Take Alipay as the Center of Research 学位申请人: _ 刘畅 学 号: 209030107005 学 科 专 业 : 经济法学 研 究 方 向 : _ 电子商务法 指 导 教 师 : 吴越教授 定 稿 时 间 : _ 2012年 4 月 I 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2、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 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 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 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 由本人承担。 本人同意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西南财经大学。 本人完全了解西南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 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本人授权西南财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 印、缩印、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 本学位论文。
3、 本学位论文属于 1、 保密,在 _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 不保密 特此声明。 学位申请人 : 年月日 摘要 摘要 二十一世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也得到了快速发 展,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跃然于大众视野之中。广大网络交易用户对网络 交易中在线支付环节 “ 安全性 ” 和 “ 简便性 ” 的追求,使网络交易第三方支 付平台应运而生。同时为了防止网络交易中的不诚信和欺诈的现象,达到规 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市场的目的,国内各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纷纷推出网络交 易实名认证的制度。然而令人堪忧的是,与电子商务各方面迅猛发展的势头 相比,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显得较为滞后。电子商务在高
4、速发展,却 因为法律监管和规制的缺乏使得其每一步都埋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隐 患,如此下去不但会遏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所以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制度,加强与细化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明确网 络交易活动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引导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是我国法律理论和实务都刻不容缓的研 究课题。 网络交易中的实名认证制度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发展而出现的新 兴事物。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各大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纷纷在自己网 站上推出实名认证制度。在众多公司当中,支付宝公司作为国内第三方支付 平台行业内的佼佼者,在实名认证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认证失败或虚
5、假认证的案例,使得实名认证几乎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这是支付宝在实名 认证流程在管理上的巨大漏洞,如不能解决,网络交易的安全如何能够得到 保障?网络交易双方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本文将以支付宝为研究样本,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认 证涉 及到的有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文章中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 其推出的实名认证制度的介绍,力求全面阐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认证法 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支付宝作为提供实名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所应 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希望 .能够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能够为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一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 我
6、国在相关方面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本文在论述中将重点放在网 络交易实名认证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认证机构应 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目前国内外有关网络交易第三方 支付平台相关立法以及网络实名认证制度在各大电子商务网站的运用情况进 行了归纳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概念、发展历 程等以及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并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 和定位,介绍了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中主体的法律关系,对目前网络交易第 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罗列;第三部分中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 支付平台支付宝为研究样本,详细的对支 付宝实名认证服务中各
7、方主体的权 利义务做了一个分析,并且提出了支付宝作为提供网络实名认证的第三方平 台服务商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四部分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推行实名 认证制度过程中的面临的缺陷与不足,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完善法律制度, 加強国家监管以及提高公民自我维权意识等几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进行研 究,为对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认证制度的实名和法律监管提出自己 的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 : 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实名认证民事责任 2 ABSTRACT ABSTRACT Twenty-first century,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ty of the Inter
8、net? online shopping appears to public as a new application. There is rapid development in E-commerce online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solve the security problems, also as so many online-users ask for a safe, fast and simple third-party payment for online transactions, and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9、avoid unfaithfiil and fraud in online transactions and regulate online transactions market, many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ies implement for online transactions with real-name certification system. However, there are a few regulations on e-business in our country right now. only existing in local an
10、d decrees. Thus the development of law on online payment is far behind the development of e-business. Many problems during online transaction cant be solved. More problems appear on the real-name certificatioD system. It will restrain the development of e-busiijess and even influence the speed of ec
11、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ere for it i s necessary to draw up related laws on the payment part of e-business The real-name certification system is something new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xmmerce online transaction.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he third-party paym
12、ent companies offer the real-name certification system.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users have failed to get the real-name certification. As the largest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y in the domestic, Alipays work on real-name certification system has no meaning completely. Once the unfaith or fraud tradin
13、g emerge ? How to protect the both parties involved in online transactions ? I want to study on civil legal issues of the real-name certification system in online-transactions through setting Alipay as a study sample. There are three objectives of this essay: the first is to introduce the real-name
14、certification system of third-party payment; the second is to offer a overall depiction of legal liability for third-party payment in the real-name certification should; the third is to provide 3 n Tlie Research on The Civil Legal Issue of The TTiird-party Payment System in Network TO Take A Case on
15、 Alipay as The Center some reference and suggestions. This essay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he first part deals with the concepts and basic theoretic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 payment system, meanwhile .discusses briefly its emerging causes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coupled with legal relati
16、ons; The second chapter analyzes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ird-part payment, and point out its legal position and the way of regulatory; The third chapter set Alipay as the study sample to discuss 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he real-name certification system; The fourth chapter is aimed
17、to come up with some proposal for monitoring legislation. This part is focused on how to balance the risk,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an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part payment; The fifth chapter is a summary of this essay. Key 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system, Alipay, Rea
18、l-name certification Civil liability 目录 目录 1 雜 . 1 1.1丨句题的提 ;i . 1 1.2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2 1.3研究框架 . 3 1.4研究中的困难与创新之处 . 3 1.5国内夕卜研究现 N犬 . 4 1.5.1国外研究现状 . 4 1.5.2国内研究现状 . 7 1.5.3国内夕卜主要电子商务网站网络交易身份认证机制的基本情况介 绍 10 2.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 12 2.1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 12 2.2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实名制发展历程 . 12 2.3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分析 .
19、14 2.4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 16 3.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为研究中心的法律实务分析 . 19 3.1支付宝基本情况介绍 . 19 3.2支付宝实名认证概述 . 20 3.2.1支付宝实名认证概念 . 20 3.2.2支付宝实名认证流程介绍 . 21 3.2.3支付宝实名认证存在的问题 . 21 3.3支付宝实名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22 3.3.1支付宝实名认证的主体 . 23 3.3.2支付宝实名认证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23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一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 3.3.3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体 . 24 3.3.4支付宝实
20、名认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4 3.4支付宝在实名认证中的民事责任 . 29 3.4.1支付宝的违约责任 . 30 3.4.2支付宝的侵权责任 . 33 3.5支付宝在实名认证中的归责原则分析 . 37 3.6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认证的民事责任 . 38 4 完善网络实名认证制度的路径 . 40 4.1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空缺 . 40 4.2政府从行政手段上加强监管 . 41 4.3确立对公民身份证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规则 . 42 4.4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 . 42 4.5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善操作流程,弥补不足 . 43 4.6增强维权意识,个体公民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 4
21、3 5.结语 . 45 参考文献 . 46 附录 . 50 后记 . 53 a m . 54 2 1. 导论 1.1问题的提出 淘宝网某注册用户打算在淘宝上开店经营。淘宝交易规则是注册用户都 可以在淘宝购买商品成为买家,而成为卖家则要求通过实名认证。买卖双方 在淘宝网上进行交易是通过淘宝网唯一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来完成 的,所以需要注册用户申请并通过支付宝的实名认证。在该注册用户依照提 示输入所需要的身份信息和资料,并上传了自己的身份证扫描件等之后,却 被系统提示实名认证失败,原因是其身份信息己经经过申请并通过了实名认 证。用户在与支付宝客服取得联系后被告知 ,想要证明对方账户是利用自己
22、 身份信息进行的实名认证并冻结对方账户,必须上传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等七种证件在内的任意两种证件,以证明该用户才是身份信息的合法拥有人。 但这样的不利后果却要由该用户承担,既该用户不能再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 申请通过实名认证,无法在淘宝网上开店。不利后果还不限于此,无法通过 实名认证,也意味着该用户无法对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提现,无法利用支付 宝进行美金账户的交易,也无法享受淘宝网提供给实名认证用户的各项优惠。 由此,该注册用户认为支付宝在其认证流程中存在漏洞,未能达到真正的实 名认证,且支付宝在实名认证过程中与发现虚假实名认证后的不作为也损害 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但支付宝公司却坚称自己的认证流程
23、合法并且拒绝提供 虚假认证者的任何相关信息,对于该用户不能再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 认证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借用亲友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但如此一来,支付宝 的实名认证还有何意义? 这个案例引发了如下的法律思考: ( 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实名认证 中,支付宝与用户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支付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 (2) 用户被盗用身份信息进行虚假认证之后应该如何补救? ( 3)法律应该 如何监管? ( 4)如何追究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者的责任? ( 5)如何有效预防 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就需要对网络交
24、易第三方支付平 台实名认证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 1.2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二 H- 世纪是电子商务世纪,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在 线交易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己经从最开始的新鲜事物变成了日常生活中的一 部分。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广大用户对网上交易中在线支付 “ 安全性 ” 、 “ 简 便性 ” 的追求,促使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此大环境下应运而生。根据 iResearch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交 易规模突破 2万亿元大关,达到 22038亿元,同比增长 118. 1%。 1随着第三方 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广泛普及和应
25、用,同时为了保证这一新兴事物 健康平稳 的发展,国家应当在法律上给予进行明确的界定,完善第三方支付 平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的建设,在核心环节实现法律控制,防范网 上金融欺诈,防止无序竞争,从而达到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目的,保证第 三方支付产业健康而迅速的发展。 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势头相比,我国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则显得较为 滞后,很多与网络交易用户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核心环节都在法律空白之下, 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总的来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 时期,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其中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但现在又正处于法律 定性不明确、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缺失和监管不到位的时期,急需建立
26、一个完 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其发展。网络交易中的实名认证是交易双方对彼此产生 信任的基础,如果在这个基础环节无法实现法律的有效控制和监管,随着电 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上交易的安全将无法得到保证,欺诈就有可能无处 不在,信誉更是无从谈起。所以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加强与细化 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立法,用法律来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日 艾瑞咨询, http:/news. iresearch-cn/Zt/161283. shtmita3, 2012 年 2 月 10 日访问 c 常运作流程,明确参与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我国法律理论和实务都必 须面对的研究课题。 1.3研究框架 本文
27、第一部分首先对目前国内外有关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立法以 及网络实名认证制度在各大电子商务网站的运用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梳理,由 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目前国内外都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专门的立法, 主要从电子签名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来寻找依据;第二部分对第三 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作了一个详细的介绍,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概念、 发展历程以及其具体的操作流程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 析和定位,梳理了在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中各主体间的法律的关系,并且对 目前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一个陈述;第三部分中 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研究样本,对其提供的实名认证服务
28、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并提出了支 付宝作为提供网络实名认证的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商在实名认证中所应该承 担的民事责任,强调这些民事责任并不能 通过免责条款予以免除。最后分析 了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第四部分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推 行实名认证制度过程中的面临的缺陷与不足,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完善 法律制度,加强国家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自我完善以及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等几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为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认证制度的具 体实施和法律监管提出自己的参考和建议;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1.4研究中的困难与创新之处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第三方
29、支付平台。为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网络 交易中实名制度也有了存在的意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与网络实名认证这两者 都属于法学前沿的新兴事物,最大的特点就是国内目前可以参考的相关法律 法规并不太多,零散分布于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当 中。国外来说,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因为各种原因却并未在本国内推行网络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 实名制,所以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也少之又少,查找成熟的理论相对困难。 这要求在研究过程中不能仅拘泥于电子商务法领域,还需要大量研读民商法、 经济法、金融法甚至金融学、信息学方面的著作,结合实际存在的案例,力 争探讨出一个解决
30、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并且对我国法律监管方面提出自己 的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除了作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以外,也应网络实名制的要求推出了实名认证服 务,用以保证网络交易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但由于在网络用户中认知 度还不高、核心技术的不完善、缺乏相匹配的法律规制,使得在实际执行过 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广大用户难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研究 重点放在梳理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实名认证 服务这种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并且从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的利益立足点出发,寻求一个衡平的解决方法。
31、 1.5国内外研究现状 1.5. 1国外研究现状 电子商务在国外起步较早,电子金融系统己经发展的比较完善,电子商 务活动中的第三方支付也发展的比较成熟,再加上政府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及 政策的制定,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理论和网络安全技术也相对全面。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UNCITRAL, 以下简称贸法会)、国际商会 (ICC)、国际经济 合作与发展组织 ( OECD)等这些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文件当 中,影响最大的当属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有极大的指导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并且提出了 “ 中介人 ” 的概念,是指某个代表另一个人
32、发送、接受或存储该 数据消息,或者提供与该数据消息有关的其他服务的人。从中可以看出,网 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属于这样一个 “ 中间人 ” 的角色。 2 美国方面,美国是开展电子商务立法最早的国家,美国政府在 1997年颁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国外法部分, http:/ 2011年 1 月 7日访问 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 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 3;统一计算机信 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它规定 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负有担保的义务
33、,即担保其提供 的计算机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美国的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是一 部很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立法,限制了认证机构在出现损害赔偿时承担的 责任,十分有利于认证机构及电子商务的发展。 4但由于美国现有的信用卡系 统非常发达与完善,因此并没有动力去开发电子货币,对待电子货币的发展 持观望态度,更无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主要运用现有的银行法 来调整。 5规定在以信用卡充值的责任认定中,由相关金融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6在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注意度的衡量,避免消费者丧失合理注意义务; 美国并没有专门对第三方支付 平台进行专门立法。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把规制第三方支付行业这个权力
34、下放到各个州,规定各州的监管部门可根据 本州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进行具体的规定。 7美国的 PayPal是目前 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于 2002年 7月 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 C2C交易平台 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在其法律性质定位上, PayPal在美国网站上的用 户协议中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将自己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网 络支付服务的合同关系,是帮助网络交易用户向第三方发出支付以及从第三 方接受支付的代理机构,而非任何现行法律 规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2年 6月份,纽约银行做出自己的判断,认为 PayPal的服务并未构成非法 银行业务,并颁发给 PayP
35、al货币转账业务执照。在这之后 PayPal陆续获得 了美国超过 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于是,美国各州在对 PayPal法律 定位上基本得到统一,即 PayPal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 服务而非银行业务,PayPal不是用户资金的受托人、受信托人,也不是将资 金在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 金的管理者,扮演的是一个支付中介代理人的角色。 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2】页。 刘颖、郑正坚:论 “ 建议的信赖限度 ” 一 美国犹他州数宇签名法 )_第 309条评析,暨南大学法学院 , 王庆
36、:电子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10年硕士论文。 陈健:电子支付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一版,第 173页, 赵梨渊 : 论规范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构建,中国政法大学 2011年硕士论文,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 欧盟方面,欧盟国家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意识到在信息社会 中电子商务将促进经济增长,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一直致力于在联 盟内部建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欧洲议会于 1999年 12月 13日通 过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构成了欧盟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和基础,主要用 于指导和协调欧
37、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2000年 5月 4日欧洲议会又通过了 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试图对电子商务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规范。 8这两部法 律文件协调和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 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签名指令促使欧盟国家建立一个完整的电子 签名法律认证体系,有利于电子签名推广的环境;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 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 关键问题。这两个指令明确要求各成员国要对电子货币机构及其支付机构实 行业务许可制度,同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要确保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方可以 从事此类业务。这是在欧盟的各成员国中的纲领性法律,但具体的实施
38、细则 仍是由各成员国自己制定的。欧盟在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中,是通过 对货币的监管来进行,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是货币交易。所以,欧盟 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想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必须要取得银行业的营业执照 或者电子货币企业的营业执照才能进行 。 s 日韩方面, 2000年 5月 24日,日本官方制定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于 2001年 4于 1日开始施行。该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日本的民间企业的合 法地位,如 “ 日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 ,以推进电子认证服务在日本的运行。 16此外,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还详细列明了认证关系各方的责任归 属及处罚条款 ,以保证认证服务的顺利开展。韩
39、国于 1997年颁布了一部电 子商务基本法,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为电子商务打下了基础,并且强调 国际合作,规定外国公民和外国企业都受到该法的保护。 11 通过以上对各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归纳,可以看出,各国并未专门 针对网络交易中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立法,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 法律条文主要分布在电子签名法或者电子机构认证法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当 周东海:网络购物中第三方支付法律分析,南京师范大学 2011年硕士论文 . 9夏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研究,华中科技大学 2007年硕士论文 .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http:/www上 hinaecaw.corn/readArtic丨 e.
40、asp?id=052, 20丨 年月 13日访问 c 1吴懨江、王瑞飞:电子商务法律,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194-204页。 6 中:如果现有法律有相关或相似规定就直接加以参照利用,而如果在现行法 律体系中找不到依据,则采用增补和修订的方式来进行小规模的立法监管。 同时因为电子商务在各国发展进度不一,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大相径庭, 我国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立法和监管时很难直接运用,只能适当的借鉴, 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加以具体的分析,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的制订和修改,从立法层面加以规制。 1.5.2国内研究现状 2004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
41、以来我国第一部 专门针对网络交易支付的立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开端。在这之前 我国一直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只是一直参照银行法的相关 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04年之后国家又陆续的出台了一些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 关的法律法规,下面是对我国现有的有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做一个梳理 和分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是 2004年由全国人大第十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从 2005年 4月 1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 它的出台为网络交易和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电子签名的广泛使用提供了 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助推力。
42、12该法为电子签名赋予 了与手写签名或签章同样的法律效力,同时设立并明确了数字认证服务的市 场准入制度 电子签名法旨在为电子商务领域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监管环 境,其通过协调电子商务领域内各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为电子交易安全提 供了保障,以此促进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电子签 名法的出台为电子商务设立了合法身份,但对于在线支付方面的法律问题 , 该法并未涉及。 二、 电子支付指引 ( 第一号) 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5年 10月 26日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 ( 第一号), 对商业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了指导性的规定要求。该指引的出台 1:杨坚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立
43、信会计出版社 , 2004年版第 13页。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一 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 和实施,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与网上支付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但其 涉及的是商业银行从事网上支付行为,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并未作出规定。 3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和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非银行的第 三方支付机构只能从事接受、传送电子支付指令或者电子支付数据交换的的 服务,不能设立账户从事电子支付交易。所以,指引仅适用于发起行是银 行的电子支付,除银行之外的其他机构提供的资金清算与结算不在指引 调整的范围之内。 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0年 6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管 理办法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量身定做的管理规则,是一部专门为了规范第 三方支付平台等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企业而设立的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负 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谈到: “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 服务的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是为了统一非金融机 构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 ” H 管理办法 首先确定了立法的依据、原则和调整对象等;其次规定了 非金融机构办理申请与许可程序,以及审批的要求;第三规定了如何对非金 融机构的支付服务进行监管,包括监管
限制150内